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量所有权归属法律研究

文章来源: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王剑2022-11-15 09:46

确立核证减排量的共有制度

 
任意一个计量单位的核证减排量必然连接着“母权所有者”——国家、集体组织,以及特定的项目开发者、项目业主或付出劳动的林农中的至少两类主体。每一个林业碳汇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是一个整体。核证减排量所有权如果全部归项目业主所有,参与劳务的林农只能获得劳务性报酬(并非所有的林业碳汇项目都能促成丰富的林下经济),将会打击林农积极性,甚至引发纠纷。
 
以诺华川西南林业碳汇、社区和生物多样性造林再造林项目为例,其每年产生CER当量约为40214吨,按照近期欧盟碳交易市场碳信用价格每吨30欧元计算,该项目年均CER收益可达1206420欧元,前述务农者年均劳务性收入仅为CER交易收益的32.7%左右。该项目至2041年到期,届时CER交易收益与劳务性收入差距将进一步加剧。
 
因此应当遵循共同劳动成果共有的原则,将一个项目的核证减排量规定为参与项目的开发者、项目业主和林农等私有主体共同享有核证减排量所有权。这种共同所有制度不仅能够合理对接碳汇权之“母权”归属多主体的事实,符合其自然资源物权属性的判断,而且能够满足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放活经营权”的需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了“鼓励林业碳汇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促进碳汇进入碳交易市场”,支持集体林权改革拓宽放活经营的渠道,多个私主体共有核证减排量的模式将从主体因素进一步繁荣碳汇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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