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可用于抵消的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应同时满足什么要求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4-09-03 23:31

据易碳家了解到,北京市最新发布的《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全文细则(http://www.tanpaifang.com/zhengcefagui/2014/090237473.html)重点排放单位可用于抵消的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来自本市辖区内的碳汇造林项目和森林经营碳汇项目;
(二)碳汇造林项目用地为2005年2月16日以来的无林地;
(三)森林经营碳汇项目于2005年2月16日之后开始实施;
(四)项目业主应具备所有地块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据,如区(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五)项目应取得市园林绿化局初审同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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