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报告范围问题

文章来源:未知碳交易网2020-03-16 08:48

专家您好!国家发改委刚发布的1989号文提出工作范围是“2013至2017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这里面就有两个纳入门槛的标准,一是CO2排放量,二是综合能耗,按照方案的写法这两个标准应该是对等的,但湖北在企业清单编制过程中发现,有一些制造业企业,由于能源结构较为特殊,如使用天然气和外购电为主,导致其企业总排放超过2.6万吨CO2当量,但综合能耗却不足1万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纳入碳交易体系?两个标准是同时满足,还是只满足其一就可以将其纳入?
 
纳入核查范围首先以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为准;如暂无温室气体排放量数据,可参考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的企业开展核查。
 
垃圾焚烧和生物质发电,应计算掺烧化石能源和耗用外来电力产生的排放量,如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应纳入核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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