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排放因子计算时应如何考虑绿电/绿证影响?
电网排放因子的计算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专业问题,本文仅作初步分析。按区域划分,电网排放因子可以分为全国电网、区域电网和省级电网三大类。按使用目的划分,电网排放因子又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用于计算网购电量所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电网排放因子,另一类是用于计算可再生能源发电CCER项目减排量所用的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
如果按照前文所述,企业在购买绿电/绿证后,可以按照排放量0来计算对应电量的范围二排放量。那么,在计算企业网购电力而产生的排放量时,用于计算的电网排放因子中就不应该再考虑此部分绿电所产生的减排效应,否则就是重复计算。因此,绿电/绿证如何运用于范围二排放量计算,会直接影响核算排放量的电网排放因子,进而影响重点排放单位以及其他自愿减排企业所产生的间接排放量以及
履约义务。如果企业从电网购买绿电后都可以按照排放量0来计算排放量,那么电网排放因子将会增加,进而导致现有碳减排机制将会发生重大变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电等项目已申请CCER,在计算全国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时应扣除这些项目对应电量的碳减排效应。
当然,在计算电量边际排放因子时,如果扣除绿电的影响,则会导致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CCER项目的减排量增加。从基准线情景出发,此类项目所发电量替代的应该是区域电网的全网电量,因此,应该使用区域电网全部电量的平均排放因子。此外,从CCER的保守性原则出发,在无法准确计算如何替代时,也应该适用相对保守的区域电网全部电量的平均排放因子。
(作者系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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