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电/绿证可否用于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
相比常规化石能源发电,绿电可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具有明显的减排效应。因而,部分企业通过购买绿电/绿证的方式实现自愿减排目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因此,也有
专家建议,绿电/绿证同样可以直接折算减排量后用于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对此,笔者持反对意见。
绿电的
碳减排效应与CCER的
碳减排效益相比,最关键的区别在于是否必须具有额外性。根据国家的制度安排,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是有强制减排义务的。那么,为重点排放单位提供其他替代性减排方式,意味着该替代性减排方式可以产生额外的减排效应,否则重点排放单位的强制减排义务就不能落实到位,国家减排目标也无法实现。虽然CCER符合额外性标准,但为了促使企业自主减排,国家还同时明确CCER的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因此,对于没有额外性要求的绿电/绿证,明显不能直接折算减排量后用于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不然将会导致重点排放单位强制减排义务落空,影响国家减排目标的实现,甚至影响中国碳市场的国际公信力。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