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绍兴市促进碳排放权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绍兴市生态环境局碳交易网2023-01-18 09:56

关于征求《绍兴市促进碳排放权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绍兴市碳排放权管理及交易相关活动,促进重点碳排放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19号)《浙江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编制了《绍兴市促进碳排放权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3年1月17日至2023年2月3日。如对本划分方案有意见建议的,请于2023年2月3日24时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局(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树下王路38号,邮编:312000,电话:0575-85111701,传真:0575-85135430,邮箱:sxhb0575@163.com。
 
附件:绍兴市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征求意见稿)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27日
 
绍兴市促进碳排放权管理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绍兴市碳排放权管理及交易相关活动,促进重点碳排放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19号)《浙江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市、县两级碳排放权规范管理,完善非碳交易纳入企业市级核查、复核机制,帮扶企业规范碳报告编制,梳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挖掘减排潜力。
 
二、目标范围
 
(一)碳交易纳入企业。包括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等重点排放行业(具体行业子类见附件1)的近两年中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符合上述条件的自备电厂(不限于以上行业),视同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
 
(二)非碳交易纳入企业。近两年中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完善碳报告管理机制
 
1.建立动态名录管理机制。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加强与统计部门对接,根据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确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每年更新本地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并公示。连续两年未达到排放当量标准或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将相关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核实后将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
 
2.完善核查复查机制。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配合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碳交易纳入重点排放单位碳报告、核查、复查等相关工作。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非碳交易纳入重点排放单位碳报告核查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对核查情况开展复查。重点排放单位做好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月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有关数据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信息化存证工作,编制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当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在核查工作结束后,对提供核查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开。
 
(二)规范碳排放权监督管理
 
3.规范碳排放权配额管理制度。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分配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权配额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书面通知重点排放单位并签署送达回证(见附件2)。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
 
4.建立清缴预警处理机制。根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额清缴预警情况,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督促做好配额清缴。重点排放单位有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等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依据碳排放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三)建立第三方机构责任机制
 
5.建立备案管理机制。在绍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碳资产管理、检验检测等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在合同签署后向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及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对于被通报的存在问题的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审慎委托其承担非碳交易纳入企业核查工作。对于存在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和碳资产管理公司,将通报全市并告知企业审慎委托相关服务。
 
6.落实第三方服务机构责任。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碳报告进行核查,对企业碳报告服务机构编制质量打分,有重大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理。承担复查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对核查报告出具复查意见。承担核查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复查意见对核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对核查复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建立绿色协同发展机制
 
7.提升资产管理意识。加强企业碳排放交易相关知识培训,提高企业碳排放数据管理的主体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充实人员力量,建立内部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机制,鼓励企业增强碳资产管理能力,根据企业自身现状和发展需要,积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8.完善绿色金融机制。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与银行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人民银行绍兴支行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碳排放抵押贷款业务进展情况,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向人民银行绍兴支行通报我市碳交易纳入企业名录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在碳排放权抵押贷款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和服务。
 
9.建立重大项目库。依托全市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项目库,加快建立市级气候投融资项目库,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实施一批气候投融资重大项目,加强与国家、省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的对接与联动,对示范效应较好的气候投融资项目,优先推荐进入国家、省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结合低(零)碳试点、共同富裕、无废城市等示范试点,加强企业绿色低碳典型项目扶持,助力企业绿色低碳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职责。建立市县两级联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强化考核推进,将碳报告核查、复查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落实资金保障人员培训、煤样抽查检测等经费,确保监督检查有序开展。
 
(二)加强能力建设。加强相关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学习宣贯,及时做好辖区内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相关问题的解答,帮扶指导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规范诚信参与全国碳市场活动。
 
(三)强化执法督查。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根据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报送结果,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和频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抽查。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做好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的监督检查,相关情况报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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