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操|碳中和立法:何以可能与何以可为

文章来源:上海市法学会 王操2022-12-09 22:11

遭受诘难的碳中和专项法律

 
虽受内外形势影响,应对气候变化法的创制之路充满曲折、近乎停滞,但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进程并未因此沉寂太久。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社会各界再次掀起了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讨论热潮。不过较之于应对气候变化法,应时应景的碳中和立法明显更受关注。近两年在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提出诸如“关于加快构建碳中和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议”的提案,力推碳中和立法。其实不难理解,乘势而来的碳中和立法顺应于实现“双碳”目标的现实需要,亦是对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的径直回应。另从策略角度解释,碳中和立法或可被视为应对气候变化法短期难以出台的权宜之计。毕竟碳中和立法同样致力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而无论其成功与否,起码可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工作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
 
然而,由于当下碳中和立法仍是一个笼统且稚嫩的预想,其难免遭到正当性与可行性的双重质疑:如有学者指出,考虑到立法权威性及法律秩序稳定性,不宜针对“双碳”这一目标明确、时限可期之事进行单独立法。此外,碳中和立法与应对气候变化法在内容层面的高度同质性使得两者边界模糊、交叉重叠甚至相互排斥,无法共存于同一法律体系。况且遵循“如无必要,勿增实体”的奥卡姆剃刀原理,鉴于我国业已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法立法工作,另起炉灶推进碳中和立法实属多此一举。进言之,即便两者不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取舍关系,进行碳中和立法也势必会挤占应对气候变化法的立法空间,进而导致法律体系的内部紊乱。
 
辩证地看,上述质疑确有一定合理性,但多建立在推测或假设之上,略显武断。一方面,置于社会关系变动不居的现实语境下,倘若依旧固守保守主义立场,片面强调稳定性而将碳中和立法直接拒之门外的话,无异于因噎废食。依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精神要求,在面对“双碳”等新兴领域时本就应秉持一种开放性姿态,更不用说《意见》已为碳中和立法提供了直接且有力的政治背书。另一方面,当前关于碳中和立法的否定论断,几乎均立意于碳中和立法与应对气候变化法的不兼容性,而这大抵是基于“现状偏见”。详言之,考虑到高昂的前期沉没成本,理论界与实务界倾向于按部就班地推进应对气候变化法,而对碳中和立法持消极乃至反对态度。对此需要说明的是,虽说应对气候变化法早已草拟完成,但其至今仍未正式进入立法程序,而碳中和立法更是处于初步构想之中,两者均未定型且仍存有相当广阔的可塑空间,现在就做出定论未免为时过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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