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操|碳中和立法:何以可能与何以可为

文章来源:上海市法学会 王操2022-12-09 22:11

需求侧:话语场域的法治转轨

 
“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从概念史来看,“碳中和”一词源自英国未来森林公司于20世纪末提出的一项商业企划。后历经二十余年的发展,碳中和早已超越了服务产品的单一范畴,其应用场域不断拓展,意涵范围也得以扩张:首先,碳中和被适用于科学技术领域,用以指代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旨在实现二氧化碳排放量收支相抵的新型技术;其次,碳中和被引入国际气候政治角力中,成为各国利益博弈和妥协后确立的共同目标;再次,进入后巴黎时代,碳中和更多地作为一项国家战略层面的政策目标被提出。不难看出,碳中和仍处于自我形成与多维阐释阶段,远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尽管已有先锋国家进行了立法尝试,但当前关于碳中和的讨论仍多限于科学技术、国际政治及国家政策层面,亟待改换话图片语场域,实现从事理到法理的转变。
 
其一,技术话语的法律驯顺。技术的发展“对善和恶都带来无限的可能性”,新兴技术的广泛适用不可避免地导致风险的泛在化。况且,面临气候变化不确定和气候危害不可逆的双重考验,迫使我们破除片面的技术理性主义迷思,选择更为审慎的法治立场。依据技术归化的观点,各类技术必须得到转化,使其从陌生、可能有危险的东西转变成为能够融入社会文化和日常生活之中的驯化之物。从这个层面理解,碳中和立法即是通过对各类温室气体控制手段及方法的规范化表达,将其纳入法治框架内予以调控,以实现技术之治与规则之治的嵌合。一方面,碳中和技术的工具性本质决定了其势必会受到使用者主观倾向和利益导向的左右,如此便需要具有良善底色的法律价值为之指明应然方向、赋予正向意义。另一方面,当由于碳中和技术手段被不当应用或自身负面效果而引发技术风险、道德风险乃至法律风险时,应发挥法律的管制功能,矫正技术偏误的失序状态,确保技术应用回归合法轨道。
 
其二,全球话语的本土根植。正如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潘基文所言,《巴黎协定》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带来了新曙光,“现在我们必须将这些言辞转化为有效的具体政策和行动”。2021年10月,我国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提交《中国落实国家自主贡献成效和新目标新举措》,正式将“碳达峰、碳中和”设置为新的自主贡献目标。从性质上看,该文件由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向秘书处作出,并由后者统一公布,因而被赋予了国际法意义上的约束力。对此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巴黎协定》及其实施细则专门规定了透明度、全球盘点等履约机制,但这与其说是强制要求,毋宁说是一种敦促与引导,承诺目标的完成与否仅仅关乎一国的形象和国际信誉。进言之,各缔约方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或仅是本国应对气候变化立场的国际法表达,并不当然地具有国内法效力。一般而言,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主要有并入与转化两条路径。不过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我国对外所作出的碳中和承诺只有经本土规则的确认和内化,方具有对内效力,才能依托国家机器的强制力确保其顺利履行。
 
其三,政策话语的规则转译。有学者指出,政府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起着一种特别突出的、关键的和能动的主导作用。纵观我国气候变化应对史,政府始终扮演着绝对的领导角色,而较之于立法,灵活且高效的政策手段更受其青睐。自《意见》作出整体部署后,国家层面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以及部委层面的《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等一系列协同化政策密集出台,“1+N”政策体系迅速展开并趋于成型。从法政策学视角来看,“政策是法律的初型,法律是定型化、规范化了的政策”。现阶段的碳中和政策发挥着方向指引与力度把控的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碳中和立法缺位的临时替身。但鉴于政策有着周期短暂、抽象模糊、刚性不足等先天缺陷,只有转化为法律规则,方能赋予改革以合法性和权威性。尽管当下哪些政策可得转化为法律仍有待观察,但至少可以明确的是:只有经过成熟度和必要性双重筛选的碳中和政策才有可能升格为法律规范,而碳中和立法绝非对政策内容的机械照搬,其必然呈现为概念化、逻辑化、实定化的法律话语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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