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固碳增汇试点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省林业局碳交易网2022-07-04 09:40

近日,省林业局印发《浙江省林业固碳增汇试点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推进多领域多层级多样化低(零)碳试点,开展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居民生活、碳汇等重点领域试点和低(零)碳县乡村试点,及时总结提炼低(零)碳发展浙江经验,加强宣传推广。根据《浙江省关于开展低(零)碳试点建设的指导意见》,省林业局牵头推进固碳增汇能力提升试点,推进试点建设,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评估。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分为七个部分,分为总则、试点确定、试点建设、试点管理、成效验收、激励措施和附则,总计31条。
 
(一)关于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五条,共5条,主要包括试点建设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总体要求、基本原则、职责划分等。为了进一步强化问题、目标和实效导向,提出试点建设应遵循的“生态优先,统筹兼顾”“自愿开展,动态管理”“突出应用、示范推广”三个原则,并明确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划分。
 
(二)关于试点确定。包括第六条至第十条,共5条,将试点分为林业增汇试点县和林业碳汇先行基地两大类,建设期为3到5年,明确了试点建设期限、申报条件和主要流程,统筹兼顾在“百千万工程”完成情况较好的县(市、区),以及山区26县和革命老区县等开展试点。
 
(三)关于试点建设。包括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共5条,主要提出了加强工作领导、挂钩联系制度等推进机制保障措施,并对试点建设的建设方案、项目支撑、探索创新等进行了明确规定。针对建设方案编制,坚持全省一盘棋,要求试点县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开展县级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与数字化应用场景建设,先行基地要探索开展碳汇项目成效监测评估。强化当地政府对试点县建设的指导,试点县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考虑试点工作的探索性,规定试点建设方案允许调整,并明确程序和要求。
 
(四)关于试点管理。包括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共5条,主要规定了基于计划任务管理的目标体系、管理平台、进度管理的方式方法,明确了定期评估机制。根据试点建设遵循的“自愿开展,动态管理”原则,明确了退出的4种情形。
 
(五)关于成效验收。包括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共4条,主要对验收单位、资料准备、评价结果和评价公布等的程序、要求进行明确。规定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两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40%。
 
(六)关于激励措施。包括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共5条,明确了省林业局将在试点建设的资金项目、技术团队、科研项目、交易渠道、宣传活动等方面给予支持。
 
(七)关于附则。包括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有效期,试点单位可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参照制定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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