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印应该也能够共同维护“气候正义”

文章来源:新华社碳交易网2022-06-24 11:48

  印度常驻联合国代表蒂鲁穆尔蒂6月7日代表包括中国在内的十个国家就“全球净零”发表跨地区气候变化联合声明。“我们需要明确认识到,鉴于消除贫困和发展的总体目标,发展中国家将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达到排放峰值,并在 2050 年之后实现净零排放。因此,基于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发达国家必须在 2050 年之前达到净零,才能在本世纪中叶左右实现全球总体净零目标”。
 
  印度之前已经在多个场合呼吁全球气候公正转型,包括莫迪总理在去年格拉斯哥气候大会(COP26)上提到,“如果对那些没有履行气候融资承诺的国家施加压力,‘气候正义’将真正得到伸张”。另外在《格拉斯哥气候协议》最终条款形成前,印度要求将“逐步淘汰”煤炭的表述修改为“逐步减少”煤炭的使用,并得到中方支持,也是倡议“气候正义”的体现。中国、印度在“基础四国”、金砖等框架下也保持着密切沟通与合作。
 
  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就体现了“气候正义”原则,“缔约方应该在公平的基础上,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保护气候系统以造福人类今世后代。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带头应对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此后,“气候正义”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逐步衍生成一个科学理念,揭示了气候变化领域贫富之间的资源和能力差距,确定了利益共享与后果共担的公平原则,为国际气候治理制度的设计提供价值参考。但随着各国经济和政治格局的变化,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多边进程中,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定位和应履行的义务责任发出了不同声音,强调排放大国应对全球减排负有更大责任,试图淡化“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引发国际层面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矛盾。
 
  在气候治理过程中,如何秉持“气候正义”原则,需要发展中国家团结起来进一步凝聚共识,尤其是作为发展中国家阵营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两个最大发展中国家,中国和印度应继续在《公约》及其《巴黎协定》框架下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合理权益。COP26大会完成了《巴黎协定》实施细则谈判,为全面有效推进《巴黎协定》实施奠定了基础。当前,两国也都提出了符合两国国情的碳中和目标,并在为之付出巨大努力。中国和印度要在未来40~50年的时间里完成发达国家50~80年的低碳转型进程,需要在面临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等一系列重大社会经济问题的同时,实现碳达峰并向碳中和快速跨越,两国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中印两国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之中,都属于受气候变化损失损害严重的地区,需要投入更多气候适应资金来应对不断增多增强的气候风险。
 
  在今年年初的主要经济体能源与气候论坛部长级会议上,印度共和国环境、森林和气候变化部兼劳工与就业部部长布潘德尔·亚达夫表达了对发达国家气候资金和技术支持的担忧。目前发达国家仍然没有切实履行2020年前每年1000亿美元的气候资金承诺。另外,低碳技术的研发和广泛部署是完成深度脱碳和实现碳中和的关键,但是大国间博弈和国际政治经济格局日趋复杂化,使得先进低碳技术的国际合作与转移或将面临更多壁垒。发达国家必须在资金和先进低碳技术支持方面加大力度,加速低碳技术的全球推广和普及,不然很可能影响全球碳中和进程。
 
  当前,全球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正在从包括新冠肺炎疫情、能源和粮食危机及力争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等多重挑战中艰难复苏。最新的IPCC报告(AR6)也指出“气候正义”和“公平”是作为支持气候适应的重要元素,中国和印度应坚持“气候正义”理念,发挥发展中国家的引领作用,携手为争取发展中国家公正转型所需支持贡献最大努力,保证《公约》及其《巴黎协定》准确、平衡和全面的实施。同时应该敦促发达国家率先提高减缓行动力度,履行气候资金承诺,并尊重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发展权及政策空间,反对将气候变化问题政治化,包括利用气候议程采取限制贸易和投资措施、设置新的绿色贸易壁垒,诸如强加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规则的碳边境调节机制,真正维护全球“气候正义”。(作者:李政,清华大学低碳能源实验室主任,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胡彬,清华大学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副研究员;杨秀,清华大学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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