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试点:框架相同、细节存异

文章来源:申万宏源研究龚芳、袁宇泽2022-05-17 10:02

试点市场在机制设计上呈现出框架相同、细节存异的特征,主要是不同试点在区 位上跨越了中国东、中、西部地区,本身具备的经济结构特征、资源禀赋大不相同, 这为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建立提供了多层次参照。
 
一是纳入控排的气体和行业种类存在异同。试点的主要覆盖气体是二氧化碳,主 要覆盖行业是工业。从覆盖气体来看,除了重庆外各碳试点均仅纳入了二氧化碳气体, 重庆纳入了六种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 六氟化硫),各试点覆盖碳排放量在当地全社会碳排放量中占比为 35%-60%之间。从覆盖行业来看,各试点结合自身不同产业的结构特征、行政成本和市场活跃度综合选取纳入行业范围,高能耗、高排放行业都被各个城市包含其中,纳入行业范围与当 地产业结构具有明显联动性,北京、深圳、上海等以第三产业为主的试点地区纳入行 业更为广泛,服务行业、建筑等被纳入,尽管目前这些行业的碳排放占比相对较低, 但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未来的能源消费需求将不断上升;广东、湖 北等试点地区纳入行业则以电力、钢铁、水泥、化工等高排放行业为主,福建碳市场 根据本土产业特点率先将陶瓷业纳入。
 
二是配额分配、市场准入以及交易主体存在异同。从配额分配来看,配额方式主 要有无偿、配额分配以及二者混合的定价分配;配额分配方法中较为密集使用的是历 史排放法、基准法、历史强度法;从市场准入来看,由于试点省市在社会经济发展、 资源禀赋、产业结构、能源消费等方面存在差异,各试点碳市场基于市场规模和管理 成本考虑,设定了不同的准入门槛,大部分由综合能耗或二氧化碳排放量决定;从交 易主体来看,除控排企业外,试点碳市场均允许机构投资者参与,包括进行配额交易, 以及开展经纪业务。在试点市场中,只有上海市在完成了第一个履约周期后,才于 2014 年 9 月向机构投资者开放的,其他试点市场均是在上市交易之初便引入了机构 投资者,但实际上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在 2015 年第二个履约期之后,才逐渐开始积极 参与市场交易。
 
三是碳交易机构运转良好,金融产品种类存在异同。目前,我国已获正式备案的 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碳交易所)达到九家,包括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 排放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重 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福建海峡股权交 易中心,其中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为非试点区域碳交易所。九家碳交易机构结合地区 实际,在市场体系构建、配额分配和管理、碳排放测量、报告与核查等方面进行了深 入探索。各试点的金融工具发展程度不同,广东、深圳等地区开展了较多种类的碳金 融产品,其中,碳质押金融工具的成熟度最高,在七个试点市场中均有实践。
 
四是碳试点区域碳价较低,成交量差异大。我国试点碳价与国际市场相比普遍较 低,不同试点成交量差异大。从横向碳价对比来看,我国试点碳价普遍偏低,我国试 点碳价历史最高点为 122.97 元/吨(深圳),最低点为 1 元/吨(重庆);而欧盟 EUA 碳排放配额现货碳价历史最高点为 47.91 欧元/吨(折合人民币约 380 元/吨),最 低点为 2.68 欧元/吨(折合人民币约 22 元/吨)。从纵向碳价对比来看,2013-2021 年全国碳价呈现出先下降后回升的趋势,2021 年各试点碳价有趋同趋势;各试点中 湖北、天津碳价相对稳定,北京、深圳、广东波动幅度较大,重庆、天津碳价常年较 低。从碳成交量和成交额来看,广东、湖北、深圳交易量处于碳试点前列。截止 2020 年底总交易量分别为 151MtCO2、72MtCO2、45MtCO2;北京市、上海市处于中等 规模;而重庆与天津的成交量与成交额的规模都相对较小,与前面碳价低迷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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