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碳排放权交易登记和交易主体职责
目前,全国碳市场中的登记结算系统与
交易系统是分开的,交易主体需在登记结算系统开立登记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在
交易系统开立交易账户。
在制度设计上,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市场的“登记和交易主体”;据生态环境部要求,目前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首先是发电行业,之后会逐步纳入其他行业,当然,目前也有更多投资机构和个人开始参与进来。
但是,未来的市场建设和发展,对于登记和交易机构主体、参与主体而言,都要明确自己权责,以防产生重大法律风险。同时,由于碳排放权交易涉及到行政机关的监管,所以在不同主体之间可能产生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也应当特别予以重视。
碳排放权登记和交易主体要在交易合同、交易程序、交易监管上提前进行充分设计,实现平等、公开、透明,以防范法律风险。相关参与主体也应清楚知晓交易行为可能的投资风险和责任承担,合法规范参与
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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