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型城镇化建设2022年行动计划》全文

文章来源:未知碳交易网2022-04-07 12:49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新型城镇化规划,深入开展新型城镇化三年行动,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全面融入城市,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显著提升城镇化智慧、绿色、均衡、双向发展水平,力争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高1个百分点,达到65%左右。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智慧城镇化,提升城镇治理能力。
 
1. 完善城镇数字基础设施。实施5G和固定网络“双千兆”工程,累计建成并开通5G基站16万个,加快发展第五代超高速光纤网络,县级以上城市住宅小区普遍具备千兆光纤接入能力,实现千兆入户、万兆入园,打造一批“全光网”城市。加快物联网终端部署,实现NB-IoT网络县级以上主城区全覆盖。(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加快智能视频终端部署,确保全省重点公共区域前端感知设备智能化覆盖率及联网率不低于80%。(牵头单位: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省大数据局)发展智慧交通,在路网感知、车路协同、信息化管服等方面取得突破,全面提升交通运行智能协同水平,路口智能信号配时覆盖率提高到40%。(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发展智能化市政设施,建设智慧灯杆、智能化综合管廊,加快推进济南、青岛、烟台、济宁全国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试点。(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 优化城镇数字服务供给。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公共服务深度融合,推动教育、医疗、就业、社保、医保、文化、体育、养老、救助等一批典型数字化应用场景在市县落地。加快推进民生基础设施智慧化建设,支持市县在智慧景区、智慧校园、智慧医院、智慧停车场等领域落地破题。健全省会、胶东、鲁南经济圈智慧城市区域联盟内部协同发展机制,打造一批跨区域智慧应用场景。(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
 
3. 提升城镇数字治理能力。以数字化推进城镇治理模式变革创新,加快全省“一网统揽”综合慧治平台建设,全面提升综合指挥调度、风险防范预警、事件应对处置和服务科学决策水平。(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推动智能数据分析、视频会商、视频监控、视频图像智能解析等能力共建共享共用,实现各类资源统一汇聚、管理和应用。(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加快数字化城管向智慧化城管转型升级,拓展平台功能和应用场景,通过非接触式执法等方式,提升城市管理执法效率和水平。(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 提速建设新型智慧城市。支持市县开展四星级、五星级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年底前80%以上的市和30%以上的县(市、区)达到四星级以上,所有市和90%的县(市、区)达到三星级以上。实施“城市大脑”建设提升行动,年底前设区的市全面建成并用好“城市大脑”。(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对经评估达到省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地方标准三星级以上的市,根据智慧场景打造、智慧城市、城市大脑建设应用等,择优给予最高120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
 
5. 实施智慧社区突破行动。支持市级或县级统建智慧社区管理平台,通过“共性平台部署+个性特色应用”,实现市县与社区间的平台互联、数据共享。进一步扩大智慧社区建设范围,年内在文化教育、养老服务、创业服务、产业发展、绿色低碳、党建特色等方面,打造1200个左右群众满意、特色鲜明的智慧社区,省级择优予以支持。探索开展“智慧社区+数字家庭”建设试点。(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
 
(二)推进绿色城镇化,建设生态宜居城市。
 
6. 加大城市更新力度。统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供水、排水、供气、地下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新改建城市道路1200公里。完善城市骨架路网,优化干支路级配,优先保障步行和自行车等慢行空间及路权。合理控制老城区开发强度,增加口袋公园、街心绿地、慢行系统等公共空间。注重改造活化既有建筑,防止大拆大建。(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7. 完善绿色交通体系。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等低能耗交通方式,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达到400公里以上。合理加密快速公路通道,加强干线公路与城市道路的有效衔接,科学布局各类交通方式无缝衔接的交通枢纽。除应急救援车辆外,新增城市公共汽(电)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多渠道挖掘利用道路停车位、共享车位、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错时停车位,在医院、社区、景区等重点区域布局建设停车场,新建公共停车位3.5万个,城市建成区停车泊位总量供给不低于10%。(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8. 推进污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开展城市建成区雨污合流管网摸底调查,科学编制改造方案,完成30个县(市、区)建成区雨污混流管网改造任务,改造雨污合流管网1000公里。实施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动态清零,对城市(县城)建成区内水体开展拉网式排查,按照“一河一策”原则加快整治进度。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和再生水利用,30%城市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城市再生水利用量增加1亿吨、再生水利用率提高2个百分点。(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9. 完善垃圾分类处理系统。施行全省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在各市及具备条件的县(市)城区规划建设分拣处理中心,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网点和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两网融合”。稳步推进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新增焚烧处理能力2400吨/日,焚烧处理率达到90%以上。各市至少建成1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实现应收尽收。(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
 
10.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制定出台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若干措施,新增绿色建筑1亿平方米。建立完善绿色建筑全过程推广机制,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研究制定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的意见,推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加大新建校舍等公共建筑钢结构推广力度,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应用,鼓励智能光伏与绿色建筑融合创新发展,推进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
 
11. 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加强城市自然风貌保护,统筹推进国土绿化和生态廊道建设,开展受损山体、废弃工矿用地修复,实施城市河湖、湿地生态修复工程。继续实施保护城市“绿水青山”等五大增绿攻坚工程,深入推进绿道建设集中行动,组织编制市级城市绿道专项规划,建成绿道500公里以上,设区的市新增海绵城市面积120平方公里。(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2. 建设安全韧性城市。持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城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隐患排查治理,完善极端天气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实施桥隧、地铁、地下停车场、低洼社区等重点场所安全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完成老化燃气管道更新改造450公里。稳步推进综合管廊建设,新增廊体25公里。加强城市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等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牵头单位:省应急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消防救援总队)
 
13. 建设人文魅力城市。编制完成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规划,历史建筑全部测绘建档,保留历史肌理、空间尺度和景观环境。提升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水平、覆盖面和利用效率。因地制宜建设全民健身中心、公共体育场、体育公园、健身步道、社会足球场地。加强革命文物、红色遗址和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城市建设。禁止拆真建假、以假乱真,严禁随意拆除老建筑、砍伐老树,严禁侵占风景名胜区内土地。(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三)推进均衡城镇化,构建协调发展格局。
 
14. 优化城市空间治理。稳步推进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综合考虑人口变动和产业发展趋势等因素,合理确定城市功能定位、规模体量、空间格局、开发强度,提高规划科学性。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对城市发展阶段特征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效果定期进行分析和评价。加强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建立城市整体景观框架,增强城市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统筹老城新城、生产生活生态、地上地下等空间开发利用,优化各类功能布局与建设用地结构。(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5. 培育发展现代化都市圈。健全省级统筹、中心城市牵头、周边城市协同的都市圈同城化推进机制,创新济青联动发展机制,打造错位互补发展的双引擎。支持济南、青岛规划建设现代化都市圈,支持济南建设国家中心城市、青岛建设现代海洋城市,增强区域辐射带动能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16. 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支持一批具有良好区位优势和产业基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集聚人口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城重点发展。统筹运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县城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和银行信贷等资金,围绕公共服务、环境卫生、市政公用、产业培育等设施提质增效,实施200个以上补短板强弱项重点项目。持续推进信贷支持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深化10个国家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7. 引导小城镇特色发展。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示范引领、梯次发展的原则,开展小城镇建设提升试点,强化资金、土地和人才保障。对大城市周边的小城镇,支持发展成为功能明确的卫星镇;对远离城市的小城镇,支持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发展成为服务乡村、带动周边的小城镇;对具有区位优势或独特资源的小城镇,支持发展成为先进制造、商贸流通、文化旅游等专业功能镇。对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的重点镇,适当赋予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建立全省特色小镇清单,制定管理办法、细则和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实施动态和全生命期管理。(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8. 强化就业创业服务。发挥城市集聚创新要素载体作用,深耕细作“十强”产业,大幅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吸纳就业能力。实施“创业齐鲁·乐业山东”行动,城镇新增就业110万人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5%以内。扩大职业院校面向农业转移人口招生规模,逐步完善农民工学历教育学分认定机制。推进农村劳动力定向定岗培训、跨区域精准对接,吸引返乡入乡人员创业创新,带动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常态化举办“就选山东”就业服务活动,推进劳务品牌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
 
19. 推进教育普惠共享。以流入地政府为主、公办学校为主,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优先将随迁子女占比较高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政府购买学位范围。完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探索建立以流入地学籍和连续受教育年限为依据的中高考报考制度。优化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新建扩建中小学200所,新增学位20万个,基本实现教师编制、学位供给与学龄人口均衡配置。持续扩增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新建、改扩建200所以上幼儿园。(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20. 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加快疾控中心标准化建设,开展医防融合慢性病管理试点。争创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县级综合医院全部达到三级医院水平,新增50家县域医疗服务次中心,建设一批社区医院,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推进异地就医跨省直接结算扩面,实现每县开通至少一家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健全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系统,建立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响应系统。(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21. 实施养老托育拓展行动。健全养老服务网络,新增护理型养老床位3万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100%,提升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水平,推广专业养老服务机构连锁连片托管运营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助老食堂模式。兜牢民生底线,九类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再提高10%。开展省级家庭托育试点,新增婴幼儿托位数7万个以上。(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22. 完善城市住房体系。引导产城人融合、人房地钱联动,促进职住平衡。建立住房和土地联动机制,支持合理自住需求。精准编制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严把设计、施工、材料、验收等质量关口,开工改造老旧小区67.1万户。严格棚改范围标准和认定程序,充分用好地方政府债券融资支持棚改项目,新开工棚户区改造7.6万套。坚持因城施策,科学确定发展方式和规模,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全年新开工8.9万套。(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3. 加强社区服务治理。探索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一点多用”。统筹设立幼儿园、托育点、养老服务站、体育健身设施、微型消防站、食堂和公共阅读空间。完善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机制,加强物业服务标准化建设,补齐老旧小区物业服务短板,住宅小区专业化物业服务覆盖率保持在80%以上。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等)
 
(四)推进双向城镇化,实现城乡深度融合。
 
24. 高质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首要任务,在提高质量上持续加力,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依法维护进城农民原有农村合法权益,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覆盖面,增强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意愿,争取年内实现100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
 
25. 促进城乡人口自由流动。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实现全省城镇落户“零门槛”。推进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无纸化”“免填单”,实现全省“通迁、通办”。健全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及服务专员机制,以大学生、进城务工人员、退役军人、农业科技人才等为重点,推动入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就业创业地落户并依法享有相关权益,探索以投资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吸引人才落户。(牵头单位: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
 
26. 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出台山东省城镇地区设施向农村延伸导则,推动供水供气供热污水管网向城郊乡村和规模较大中心镇延伸,完成新改建农村公路7000公里、5000个村供水设施和管网更新改造、农村地区改暖100万户以上、农村黑臭水体治理500处。健全乡镇快递共配中心,巩固提升“快递进村”站点综合服务,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快递均等服务。建设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完善联结城乡的冷链物流、电商平台和农贸市场网络,打造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样板县。建立健全农村基础设施养护机制,鼓励引入市场化管护企业,推动城乡基础设施管护一体化。(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
 
27. 高质量推进国家和省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巩固提升城镇化综合试点改革成效,加大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改革探索力度,实施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推动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退出农村权益制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搭建城中村改造合作平台、搭建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平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等改革任务落地落实,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推进措施
 
28. 强化土地保障。健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数量挂钩机制。高质量完成国家“三区三线”划定试点工作,统筹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合理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空间。深入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大力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持续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优化提升“山东省土地市场网”,加快建成城乡统一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29. 强化资金保障。健全完善义务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转移支付资金与常住人口挂钩政策,统筹用好中央和省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资金、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资金,增加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方的转移支付,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鼓励有意向的基金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城乡融合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培育一批城乡融合典型项目。稳妥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30. 强化统筹协调。省城镇化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重点任务台账,定期调度推进;设立省级新型城镇化重点项目库,重点项目牵头部门提出用地、资金需求,提请省自然资源、财政部门提出安排建议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建立实施新型城镇化监测评价办法。完善与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统计制度体系。(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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