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环境刑法知识转型何以必要

文章来源:法治日报 张修齐2021-09-29 14:17

  伴随自然科学的发展进程,人类关于生态环境的知识不断增加,相应的,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环保政策也更加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经过这样的良性循环过程,当信息累加最终突破逻辑模型时,就开启了重构知识体系的大门。
 
转型的外部要素
 
 
 
  后工业化时代的时代背景、科技发展、生态哲学、生态经济、法学发展5个方面,是环境刑法知识转型的外部助力要素,下文依次说明。
 
  建设生态文明的新时代,我们需要全面反思工业文明带来生态退化、环境污染、资源枯竭导致的严重生态危机,促使人们反思工业文明的价值观和生产消费方式。如今已经无法继续沿用工商业文明时代的方式来对待生态环境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生态文明的发育成为必然。
 
  毋庸置疑,科技作为一柄双刃剑,一方面给环境带来巨大破坏。如今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气候异常,全是科技的产物。联合国发布的《千年生态环境评估报告》再清楚不过地指出:在过去五十年里,人类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比以往任何时期都要快速和广泛;而且以目前世界科技应用于生产的水平预测,未来五十年内,科技对生态系统的破坏将进一步加剧。另一方面,科技的迅猛发展也给人类治理环境问题开启了“科技之门”。例如,健康风险评估技术(health risk appraisal,HRA)完全可以被引入到环境破坏对未来某种特定疾病或因某种特定疾病导致死亡的可能性量化评估之中,优化环境犯罪立法的科学性与规范程度。还可以探索引入美国“10-6致癌风险值”作为风险犯的评估技术参考,论证根据空气品质模式模拟规范ISCST建立污染物与入罪标准关联性的可行性。
 
  不得不提生态哲学,生态哲学是构建环境刑法的思想导引。哲学作为万学之学,其发展不但对环境科学造成影响,也对环境刑法学的基础理论造成巨大影响。当前生态哲学主要有两大理论流派: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从后者发展出的大地伦理学、生态整体主义、深层次生态学,它们可以为环境刑法的法益、本质、违法性等基础问题提供理论支撑,为立法和司法提供方法论指引。
 
  关于生态经济,传统经济学由于忽略了人类经济活动所赖以存在的生态环境基础,结果导致自然资源枯竭、生态失衡,最终危及人类自身的生存发展。为解决这一问题,生态经济学勃兴,由于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生态经济学的目标也是要统筹二者的平衡发展,因此,生态经济理论的新发展必然能够为环境刑法维系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平衡提供指引。
 
  法理学的新发展,使学界开始重新审视继受于农耕文明和工业文明时期所形成的法学知识和法文化的缺陷并加以批判。例如,亚里士多德的思想通过法理学教材在中国广为传播,影响了数代法律人。可是,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和道德观恰好是严重忽略自然的,其结果导致生态环境法的自然观缺失,根源都可追溯到传统法理学思想。不但如此,我国传统法律关系采“主体—客体”二分法,但在生态环境领域却不得不承认客体是具有一定主体性的客观存在。这些曾经根深蒂固的传统法学知识由于其固有缺陷,已开始被抛弃。新的理论认为,为避免环境保护范围过窄,不能完全将大自然当作客体,不能完全将大自然作为人类随意支配的对象,传统理论不但理论不能自洽,实践中更是行不通。
 
  除上述5个因素外,环境治理中遭遇的市场失效、行政失策、技术失灵问题也倒逼环境刑法自我革新,为了实现对生态环境关系第二次调整的功能,环境刑法还必须完善行政从属性知识体系,考虑如何将社会治理和行政管理的需求与刑法的目的相协调,近年来这方面的研究有了理论突破,为环境刑法知识转型创造了外部条件。
 
转型的内生因素
 
 
 
  环境刑法的理论缺陷、立法问题、司法问题3个方面是积极寻求知识转型的内生因素。
 
  一是理论缺陷。在环境刑法的基础理论中,人类中心主义所涉问题最为根本。人类中心主义倾向于把征服自然、利用自然资源、保护人类安全价值置于优先地位,生态保护价值地位靠后。假如永远受制于人类中心主义,环境刑法就无法超越工具属性本身,例如,渤海湾溢油事件、腾格里沙漠污染案便是例证。因为如此,所以即使在环境刑法中引入法益、环境权、天赋自然权、代际公平等华丽的辞藻,引入当下最时髦的法教义学方法,都无法改变环境刑法人类中心主义这个本质。也正是因为如此,即使刑法不停增加罪名、严密法网、修改犯罪构成、调节法定刑、改革刑罚种类,都难以抑制或消除生态环境所遭受的人为戕害。
 
  二是立法问题。环境刑法行政从属性,是环境刑法最大的立法特点,使得环境刑法成为不折不扣的法定犯,评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前,核心是判断是否违反环境法,只要有环境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违法认定,需要法官做的就只剩下对比数额情节是否符合,行政违法性的判断几乎主宰一切。反之,只要不违反环境行政法这个前置法,即使客观上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也因为有了环境行政法的“庇护”,而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生态法益对构成要件的指导机能陷入“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循环论证中而沦为无效。
 
  三是司法问题。司法累积的新老问题倒逼着环境刑法去实现自我革新,实践中教义学的应用问题,适性犯、累积犯、风险犯、危险犯的司法适用问题,如何为实务构建一套理念、原则、规则、方法与法律方案等问题,都亟须解决。
 
  上述时代背景、科技发展、生态哲学、生态经济、法学发展、市场(技术、行政)失灵、理论缺陷、立法问题、司法问题9个要素,共同组成环境刑法知识转型的推动要素。
 
转型的向度与目标
 
 
 
  知识转型主要有八个向度。即推动实现“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人类中心主义”“行政管理本位→法益保护中心”“当代人利益→代际公平”“人类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结果与报应→修复与预防”“事后惩罚→递进式风险防控”“逻辑论证→科学实证”“部门法→保障法”的知识转型,推动环境刑法向生态环境刑法转型。
 
  但是,知识转型不是终极目标。一是通过知识转型来反促立法。优化立法模式、引入科学立法技术、扩充环境元素的刑法保护范围、推动犯罪构造精细化、增加社会组织的监督过失立法、建立恢复性非刑罚措施与刑事合规制度、优化行政从属性规范、调整规制层次、借鉴国际公约构建外向型环境刑法等内容。二是推动环境刑事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优化,促进教义学理论的司法应用,为司法构建一套与生态文明相适应的理念、原则、规则、方法与法律方案。三是利用转型形成的倒逼机制和刑法的社会风险分配机能,推动环境行政法和经济法规的优化调整,透过行政行为实现新的政策功能。
 
  不但如此,通过知识转型,还要推动环境刑法学学科体系的完善。
 
  哲学揭示出人类知识具有无穷无尽的深度,因为知识的浩瀚无边,如今对环境刑法知识的探索,或许只处在环境科学与法学的边缘地带,具有很多的想象空间和富矿区。霍金认为,逻辑模型不断被证伪才创造了新的理论学说,质疑才是科学精神最重要的品格之一。也因为如此,环境刑法应勇敢完成自身知识转型,跟上自然规律在人类文明社会的表达节奏。为脱胎于工业文明时代的环境刑法知识体系重新寻找合法性根据,为培育与生态文明相应的环境刑法理念、体系、知识与方法论提供理论支撑。
 
  (作者系北京社科院副研究员,文章为作者所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于生态文明的生态环境刑法现代转型研究》[项目编号20BFX17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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