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背景下碳边境调整措施研究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冉静2021-07-12 11:40

目前,多个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对《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持以消极态度,加拿大已正式退出《京都议定书》,美国在1998年签署后一直未接受、加入、核准或批准该项议定书。同时,《巴黎协定》的具体落实面临着许多挑战,美国又于2019年11月宣布正式启动《巴黎协定》的退出程序。上述情况都表明了国际社会在气候紧急状态下选择何种有效方法限制全球气候变暖变得愈发紧迫。欧盟与美国曾在十多年前进行了与碳边境调整措施相关的立法,但最终未能将该类措施予以实践。自此,国际社会一直未停止就碳边境调整措施进行讨论,其中有一点认为碳边境调整作为一种应对气候变化的经济手段会导致温室气体减排负担的转移,从而违反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因此,本文从国际环境法律及国内法律视角出发,在对碳边境调整措施的类型、理论基础及立法进程分析的基础之上,认为评价碳边境调整措施应结合目前的温室气体排放现状以及气候紧急状态,肯定了单边措施在促进温室气体减排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而碳边境调整措施在气候公约下的合法性问题,应通过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法律性质和内涵的分析,得出碳边境调整措施不违反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第一章对碳边境调整措施的主要类型及理论基础进行分析。通过分析两种不同类型的措施的运作模式,明确某一国家或地区通过运用该单边措施,使得进口产品承受与该国或地区内产品相当的碳成本负担。随后,重点介绍与此类措施相关的法经济学理论。无论是碳排放权交机制还是碳税机制,皆是将外部成本内部化的经济手段,进而结合“公地悲剧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在气候变化问题日益加重的今天,必须制定更加严格的气候变化应对措施,确保各方主体在国际环境合作中避免因缺乏强制性履约机制,出现为实现单方利益而放弃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情形,更应将国际社会视作一个整体,弱化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划分,实现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第二章对欧盟和美国与碳边境调整措施有关的立法情况进行研究。为改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欧盟构建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并通过限制国际储备配额的获取方式缓解碳泄漏问题。随后,欧盟提出通过碳均衡制度保护碳密集行业的竞争。而美国公布了一系列与能源和气候变化有关的法案,规定了“涵盖清单国家”、“涵盖产品”、“国际储备配额”等概念,并对是否需要提交国际储备配额进行严格限制,以保护国内产业的竞争力。随后,总结实施边境调整措施可能会产生保护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避免碳泄露、促进环境立法和减排负担转移的效果,为下文的立法价值进行铺垫。最后,对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现状进行介绍,得出在当前紧急的气候状态下碳边境调整措施对落实温室气体减排具有价值。第三章为碳边境调整措施在气候公约下的合法性考量。本章先厘清国际环境法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规定,明确这一原则的内涵在《巴黎协定》前后发生的变化。此部分重点关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自上而下的减排模式以及阶段性减排成果,得出为何《巴黎协定》会转而采取自下而上的减排模式的原因。随后,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内涵演变进行总结,并对其法律性质予以明确,明确该原则仅作为条约规则存在,国际环境法领域的条约并未对碳边境调整措施进行规制,且发展至今其内涵已经逐渐从强调区别责任转变为强调共同责任。所以,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单边措施,碳边境调整措施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不存在冲突。第四章就碳边境调整措施对中国的挑战进行介绍。由于中国的出口商品中高能耗产品占比较高,若某一国家或地区实施碳边境调整措施,那么一定会给中国的能源密集型产业及其产品带来巨大的挑战。作为具有巨大国际影响力的发展中国家之一,我国应当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谈判以及同碳边境调整措施相关的双边或多边谈判,为发展中国家争取利益。另一方面,我国更应积极建立健全的国内温室气体减排机制,加快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立法,并考虑构建碳税机制,为未来必要时候实施边境调整措施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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