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构建要素

文章来源:华宝证券研究团队碳交易网2021-05-12 21:02

碳排放权指大气或大气容量的使用权,即向大气中排放CO2等温室气体的权利。碳市场指将碳排放权作为资产标的进行交易的市场,而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构建的好坏对碳市场能否有效反映碳排放权的价值有直接影响,对最终减排目标的实现效果有重要影响。因此,充分理解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构建以及碳市场运行机制有助于更好了解碳市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根据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的研究,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构建包括四个方面、十五个要素: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法律基础:在正式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前,需在法律层面明确碳排放权法律属性与财务属性、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相关方的权利与责任、碳市场规则,同时需对测量、报告、核查碳排放数据的方式方法进行规定。良好的法律基础为碳市场机制的设计和实施提供保障,是碳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国际上大部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拥有明确、详细且完备的法律体系,例如欧盟碳市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基础框架设计:即碳市场规则的设计,包括6个要素。1)体系排放上限的设计指政府需明确不同时间范围内,整个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总排放量大小,以最终实现减排目标。只有对总排放量进行限制,碳排放权的稀缺性才能体现,由此才能激励企业做出减排选择,同时碳排放权的价值才能在交易中体现。排放上限的计算包括两种方法,一种基于实际排放量,即根据过往历史排放量绝对数据、按一定递减规律确定某年碳排放的上限,一种基于排放强度数据,即根据减排情景下的碳排放强度数据(例如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产出二氧化碳排放量等,减排情景中一般会设置比实际排放强度数据小且会按一定频率进行修正)、按某年实际GDP或产出数据进行计算,得到某年碳排放量的上限。一般当前排放上限的最终确定需要同时从宏观和微观层面进行考虑,宏观层面上,考虑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与其他碳减排政策是否有冲突,以及当前实施的减排政策工具包是否是完成总体减排目标的高效路径;微观层面上,则需要考虑覆盖的行业及企业的减排成本、减排潜力、未来发展路径。2)体系覆盖范围的设计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将哪些行业、哪些企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控排范围,二是将哪些温室气体纳入控排范围。前者需要分别从行业到企业,考虑实际排放量占比、减排潜力、减排成本差异性、排放数据获取的难易程度和准确性以及实际监管的难易程度等;后者则主要从行业的排放特征上进行考虑。一般来说,范围越大意味着减排差异越大,碳市场会相对更活跃、减排潜力也会增加,但同时给监管带来压力。3)配额初始分配即政府在确定了某阶段碳排放量上限后,将在一级市场给纳入体系覆盖范围的企业进行初始配额分配,如何分配、分配多少都是政治性很强的问题。配额初始分配机制的设计需要从配额分配方式(如何分配)和初始配额计算方法(分配多少)上进行明确。配额分配方式主要包括免费分配、拍卖分配以及这两种方式的混合使用;初始配额计算方法则主要包括历史排放法、历史碳强度下降法、行业基准线法。4)由于在遵约期需要判断控排企业是否完成了其减排义务,故需要设计MRV机制,指碳排放的量化与数据质量保证的过程,包括监测(Monitoring)、报告(Reporting)、核查(Verfication),即明确不同行业企业如何检测和计算自身二氧化碳排放,企业如何上报排放数据给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如何对企业上报数据进行核查,第三方核查公司基于何种方式方法判断企业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等。5)遵约机制指如何评估企业完成了其减排义务以及若企业未完成减排义务时有何种惩罚措施。一般企业只要在遵约期结束时上缴与其碳排放量相同的碳配额,则认定其已完成减排义务;为确保惩罚措施落地,一般需要明确在法律文件中。6)遵约期与交易期的设计。遵约期指从配额初始分配到体系覆盖控排企业向政府上缴配额的时间,通常为一年或几年,若时间设置较短则减排效果在短期内即可体现,若时间设置较长则有利于控排企业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合理、灵活地安排其减排措施,减少碳价波动。交易期指市场规则稳定不变的一段时间范围,国际碳市场上的做法一般为设置由短递增的交易期,并在下一交易期开始前基于前期经验对下一期的规则进行调整和更新,例如欧盟碳市场当前已经历三段交易期,分别为第一阶段(2005-2007年,3年),第二阶段(2008-2012年,5年),第三阶段(2013-2020年,8年),当前处于第四阶段(2021-2030年,10年),每阶段的碳市场规则均有更新。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相关机构安排:即除了控排企业外对于相关机构的安排,包括4个要素。登记注册系统与交易平台为各方参与碳交易市场的线上基础设施,前者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碳配额账户设立、碳排放配额以及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法定确权及登记的服务,并实现配额清缴及履约管理,后者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在线达成碳配额交易的平台,一般针对客户不同的交易需求会有不同的交易产品和功能。2011年年初欧盟奥地利、波兰、希腊等成员国的国家注册系统曾遭到黑客入侵,约值2870万欧元的200万碳排放额被盗,因此两个系统对数据、网络的安全性要求很高。市场监管的设计一般包括对监管机构、监管对象、需监管的环节的确定以及监管机构职责的划分,此外还包含对监管内容、流程、规则的约定等。由于碳排放权本身具有标准化、虚拟化、数字化的特征,且碳排放权私有化本身依靠法律政策的设定,因此市场监管尤为重要。由于碳排放权具有一定商品属性和金融工具属性,因此金融机构的参与是必要的,金融机构的加入可为碳交易市场的流动性提供支撑,它可以通过碳基金理财产品、绿色信贷、信托类碳金融产品、碳资产证券化、碳债券、碳排放配额回购等方式参与碳交易。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调控政策:碳市场是一个政策市场,为了防止碳价暴涨暴跌、落实减排目的,政府需要对碳市场进行适当调控,主要包括4个要素。价格调控机制一般指为了维护碳价稳定,政府会考虑使用价格调控手段,例如规定一二级市场碳价上下限、政府公开市场操作、控制碳价涨跌幅等,以修正由于配额总量设置、配额初始分配上的不合理带来的碳价扭曲,随着整体政策及规则制定上的完善,“政府之手”会逐渐向后收回。税费制度的设计即对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等进行规范,以保障企业交易后续工作正常进行。排放配额的存储指政府一般会明确碳配额可否跨期使用,碳配额存储指企业将现有的碳配额留存到下一遵约期(或交易期)进行使用,碳配额预借指企业将未来遵约期(或交易期)的碳配额预支到本遵约期(本交易期)进行使用。允许碳配额存储会刺激减排成本低的企业尽早地、尽多地减排,有利于稳定碳价,但需对未来配额总量进行预测及调整。允许碳配额预借则给当前减排难度大的企业提供了缓冲期。链接与抵消机制的设计。链接机制指不同碳交易市场的链接,简单来说即确定不同碳市场碳配额之间的兑换规则,当然链接机制还可能包括更广泛的内容,例如规则机制上、监管层面上的相适应等,这取决于碳交易市场链接的深度与广度,碳市场的链接有利于减少碳泄露。抵消机制则是指控排企业除了可以使用普通的碳配额进行履约外,还可以购买碳信用配额抵消一部分碳排放。碳信用配额一般来自未被碳交易覆盖的企业实施的节能减排项目,这些项目经过不同碳信用机制的核验、认证(通常不同碳信用机制不允许重复核证),最终获得一定碳信用配额可在碳市场中进行交易。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从碳市场机制运行过程来看,政府首先确定整体减排目标,先在一级市场将初始碳排放权分配给纳入交易体系的企业,企业可在二级市场自由交易碳排放权;由于受到经济激励,减排成本相对较低的企业会率先进行减排,并将多余的碳排放权卖给减排成本相对较高的企业并获取额外收益,同时减排成本较高的企业通过购买碳排放权可降低其达标成本,最终实现社会减排成本最小化。有效碳市场的碳排放权的价格即企业的边际减排成本。在企业微观决策上,主要是将碳减排成本、超额碳排放成本、购买碳配额的成本与超额排放生产带来的收益进行比较,并作出相应决策。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