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晓明、张文婷:欧洲即将启动《气候环境风险指南》——银行业准备好了吗

文章来源:清华金融评论管晓明、张文婷2020-10-13 13:44

《气候环境风险指南》预期实施效果和影响

 
《指南》自发布日起正式生效。《指南》的实施对欧洲甚至全球银行业防范气候环境风险将产生重要影响。
 
第一,从实施的地域范围看。《指南》是欧洲央行和欧盟成员国国家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官方文件,旨在根据欧洲委员会关于可持续增长融资行动计划、欧洲银行管理局关于可持续融资行动计划,并依托现行审慎监管规则,引导银行更好地管理应对气候环境相关风险,因而将在整个欧盟范围适行。
 
第二,从实施的法律效力看。《指南》作为监管对话的一部分,目前对金融机构尚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仅仅是欧洲央行的一项政策引导工具。但随着有关部门气候环境风险披露方法、风险管理工具不断成熟,不排除《指南》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将其纳入欧洲央行监管政策工具箱并强制要求银行执行的可能,最终纳入金融监管范畴。
 
第三,从适用的金融机构类型看。《指南》根据金融机构规模和系统重要性进行了区分,明确将受欧洲央行直接监管的重要银行纳入强制性实施范围,并期望此类金融机构根据《指南》有关要求迅速调整相关做法。对于其他由各成员国直接监管的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则采取推荐实施《指南》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做法。为确保整个欧元区在气候环境风险领域逐步采用更严格的监管标准,今后不排除要求所有银行按《指南》要求管理和披露气候环境风险。
 
第四,从对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影响看。尽管欧元区银行对气候环境风险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在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开展了有益探索,但更多是从企业社会责任角度出发考虑,已有风险管理模式不具有推广性。《指南》的推出,不仅有助于帮助欧洲央行更好地研究评估气候环境相关风险对欧元区金融体系的潜在影响,对于引导商业银行自觉重视和探索前瞻性、全面的风险管理模型和方法,在内部环境压力测试中更多地重视、披露和有效应对气候环境相关风险,也将形成较强的内部约束。
 
第五,从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调合作看。欧洲央行与欧盟成员国国家主管部门在制定《指南》时,已充分考虑和兼顾欧洲银行业监管部门、国家信用担保机构、欧洲银行管理局和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Central Banks and Supervisors Network on Greening the Financial System,简称NGFS)等国际性、区域性监管机构和组织的诉求建议,具有更广泛的实施基础。例如,在国际层面,欧洲央行积极参与NGFS关于增强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管理与气候环境风险作用的讨论,提升央行对气候环境风险的监督作用,《指南》正是实施该建议的一种方式。在欧盟内部,欧洲央行银行监管部门积极参与欧洲银行管理局将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nvironment、Social Responsibility、Corporate Governance,简称ESG)风险纳入审慎监管三大支柱有关评估工作,《指南》进一步阐明评估工作中针对银行环境风险的关键政策信息,强调在审慎框架正式更新前及早采取行动的重要性,与欧洲银行管理局在原则上保持一致。此外,欧洲央行正与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合作进行气候风险压力测试试点工作,将欧元区90家重要银行气候环境风险纳入银行压力测试重要内容。欧洲央行还通过加强与其他国家央行沟通、参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国际机构工作等方式,加强气候环境风险金融监管领域的对话与合作。
 
第六,从对未来货币政策的潜在影响看。《指南》发布前,德、法等欧盟主要成员国对是否将应对气候环境变化纳入央行货币政策目标仍存在重大分歧。欧洲央行发布《指南》,采取“自下而上”交由市场主体(银行)实践并反馈的模式,不仅有助于降低欧盟内部国家间分歧,还为今后是否将气候环境风险因素纳入货币政策框架提供了微观基础和依据,对欧盟之外各国央行探索将气候环境因子纳入货币政策战略评估也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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