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文章来源:中治律师魏晓晖2020-08-12 18:26

借款合同中除了出借人和借款人之外,有时会出现保证人,有时也会签订专门的保证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对借款人的还款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在整个借款过程中起到什么作用呢?若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保证人需要承担的保证责任又是什么呢?
 
一、保证的方式
 
保证的⽅式包括⼀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般保证是指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不能履⾏债务时,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上述两种保证最⼤的区别是保证⼈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承担一般保证的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各方当事人在约定保证责任时一定要慎重,需认真对待,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什么责任。
 
二、合同约定不明时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
 
很多时候,合同约定并不明确,特别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时直接要求保证人在最后签字,并未具体约定保证条款。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应承担什么保证责任呢?
 
现行有效的《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具有先诉抗辩权。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将约定不明的保证人的保证方式规定为一般保证,彻底修改了《担保法》对于约定不明保证人过于严苛的规定。同时,本条款是任意性规范,如果当事⼈选择加强对债权实现的保护时,可以特别约定保证⼈的保证⽅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需要特别约定,相当于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一相对严苛的责任需要经过保证⼈同意,避免保证⼈因不懂法律⽽使⾃⼰陷⼊⼀个相对不利的境地。
 
所以《民法典》实施以后,借款合同或者保证合同中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需要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借款合同或者保证合同中约定一般保证或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具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需承担还款责任。
 
【法条速递】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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