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解读

文章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碳交易网2020-07-31 14:33

        7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同志对《决定》进行了解读。
 
Q:
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A:
为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于2017年发布实施《准入规定》。《准入规定》发布实施以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力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提升,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取得积极进展。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对《准入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Q:
《通知》在推进精准降费实施方面有哪些关键工作要点?
 
A:
2020年初,我部启动了《准入规定》的修改工作。在修改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如下工作: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修改方案。二是2020年4月,我们书面征求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对《决定》的意见。三是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我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充分研究和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决定(草案)》。
 
2020年7月14日,我部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决定》。2020年7月24日公布《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Q:
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A:
主要修改内容有三个方面:
 
一是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为更好激发企业活力,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删除了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
 
二是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准入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是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
 
同时,根据上述条款的修改,《决定》对《准入规定》的部分附件作出相应修改。
 
转载自: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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