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巴黎协定》的国家自主贡献没有提到实现巴黎目标所必需的二氧化碳移除(Carbon Dioxide Removal, CDR),因此产生了如何以及由谁来提供CDR的问题。在现有公平框架的基础上,研究人员根据责任、能力和平等原则,在全球范围内分配CDR配额。然后,在欧洲联盟范围内评估这些配额,计算实现这些CDR配额方案的国家能力,包括碳捕获和储存、再造林和直接空气捕获的生物能源。
研究表明,在不同原则下,不同国家的配额分配差别很大,例如分配给欧盟的配额取值范围为33Gt到325 GtCO2。此外,由于生物物理限制,如果各国单独行动,将只有少数国家能够满足各自的配额。研究认为国际CDR供应链(包括在各国开展的协调活动),似乎是实现巴黎长期目标和避免需求侧措施和生活方式急剧变化所必需的。这将需要各国之间更深入的合作,以有针对性的政策工具作为指导,旨在鼓励早日部署CDR方案,并避免短视的决定,使CDR仅作为补偿持续排放的补偿。本研究的成果有助于加强跨国界合作,且强调了各国目前紧迫地需要部署CDR机制,以公正地降低未能公平实现气候目标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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