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高规划环评效力推动产业园区绿色发展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通知

文章来源:未知碳交易网2020-06-06 23:08

关于进一步提高规划环评效力推动产业园区绿色发展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在促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优化区域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规划环评编制质量参差不齐、规划环评效力发挥不够等问题依然存在。随着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断提升和地方改革实践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面临着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衔接、加强入园建设项目环评简化指导的迫切需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也亟需加大。为切实提升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效力,促进园区绿色发展和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的总体要求 
(一)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应在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编制时依法开展。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有关规划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
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在规划审批前,依法依规报送相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审查,审查意见对规划提出优化调整意见的,应在规划完善中依法考虑采纳。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依法重新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其中,国家级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 
(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应依法作为规划审批决策的依据。规划环评应重点围绕产业园区产业定位、布局、结构、规模、实施时序以及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提出优化调整建议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时,应将规划环评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三)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是入园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重要依据。入园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以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为依据,重点分析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的符合性;入园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建设项目引入等应以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为重要依据。 
二、落实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相关主体责任 
(四)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是园区规划环评工作的责任主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质量和结论负责。园区管理机构在组织编制(修编)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时,应依法同步组织开展环评工作,并将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落实到规划中;在规划环评编制过程中,可通过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调查问卷等方式,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涉及跨界环境影响的规划,还应依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环评会商。 
(五)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在规划实施中落实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园区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建设项目;及时完成现有生态环境问题的整改,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任务,督促污染企业做好退出地块的土壤风险管控工作。加强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并编制应急预案,厘清园区及区内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责任,并与地方政府应急预案衔接、联动。 
(六)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适时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对规划实施提出改进建议。对可能导致区域生态功能、环境质量发生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划,实施五年以上、建设用地开发程度较高,且没有发生重大调整的,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报告,根据跟踪评价结果对规划后续实施内容提出优化调整建议,报相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核。 
(七)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公开园区环境质量和规划环评信息。统筹安排园区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建设,大气、水等环境质量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结果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非在线数据存档备查,并将园区规划环评信息、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等与入园建设项目及时共享。 
(八)规划环评技术机构受园区管理机构委托开展规划环评编制工作,应提供客观科学的技术支撑。规划环评技术机构应在规划环评阶段与规划编制机关保持充分互动和良好沟通;如实向园区管理机构反馈园区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及规划实施面临的生态环境制约,并提出有效的措施建议;客观提出规划方案优化调整建议、污染物减排潜力和不良环境影响减缓对策措施。 
三、切实做好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九)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原则上由批准设立该园区的人民政府所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召集审查。对已发布“三线一单”(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的省(区、市),
其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所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审查,审查意见抄送生态环境部。 
(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行政区域内“三线一单”实施情况理顺省级以下园区规划环评审查主体及要求。对于具备条件的省级园区规划环评可试点探索由园区所在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把关的机制,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抄送生态环境部。各省(区、市)对于省级以下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另有规定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依法把握审查程序和审查重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法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重点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基础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评价方法的适当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说明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客观、公正、独立地形成审查意见。 
四、围绕规划环评重点切实发挥对规划的优化作用 
(十二)聚焦园区环境质量改善,支撑规划优化调整。坚持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系统梳理园区存在的环境问题,明确区
域环境质量改善的主要制约因素;落实排污许可证全覆盖工作部署,调查评价园区主要污染行业、污染源和污染物,分析主要污染物减排潜力,预测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对规划的产业定位、布局、结构、发展规模、建设时序、运输方式及园区循环化建设等方面进行优化,提出确保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对策建议,为规划优化调整提供支撑。 
(十三)提升污染治理水平,优化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深入论证园区所涉及的集中供水、供热及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及配套管网、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环境合理性。从园区基础设施选址、规模、工艺、建设时序或区域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等方面提出优化调整建议。 
(十四)强化园区环境风险评价,推动完善联防联控体系。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生产、使用、储存等的园区,应强化环境风险评价。重点关注对周边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影响,强化园区环境风险应急与防范措施,提出建立健全园区风险防控体系的对策建议,为园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提供基础。推动建立健全企业、产业园区、地方政府各负其责有序联动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对入园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的指导。 
(十五)衔接落实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保障规划落地实施。将“三线一单”成果作为开展规划环评的基础支撑,重点落实、细化所在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的管控要求,论证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并提出优化调整建议,为规划实施提供保障。 
五、深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强化入园建设项目指导 
(十六)深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应作为入园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对于规划环评通过相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且其提出的规划方案优化调整建议已被规划审批机关和园区管理机构采纳的园区,其入园建设项目环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对于满足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中可不单独开展政策符合性分析、选址环境可行性分析;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等方面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但环境质量有明显变化或需要补充特征污染物的除外。规划环评中已充分分析规划内项目跨界环境影响的,项目环评可不再论证。项目依托规划的集中供热、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的,项目环评中正常工况的环境影响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 
(十七)探索推进入园建设项目环评分类调整等改革试点工
作。对依法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工作,且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被采纳落实的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可在本通知印发两年内探索推进入园建设项目环评分类调整改革试点工作,重点在落实本通知第十六条简化要求的基础上针对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分别降低一个评价类别开展试点。产业园区还需满足如下条件:环境基础设施完善、运行稳定,园区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健全且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要求对产业园区已明确不能纳入项目环评分类调整改革的重污染行业及“邻避”风险突出行业清单。对产业园区内共用污染治理设施或废水排放口的排污单位,可结合实际探索开展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 
六、统筹加强规划环评管理和监管,促进质量和效力提升 
(十八)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严格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把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作为入园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依据。落实好园区规划环评对项目环评的指导要求,按要求可以简化内容的项目环评,不得再增加相关环评内容要求。规划环评提出需要深入论证的,在项目环评审批阶段应重点把关。 
(十九)强化对规划环评效力的监管。园区管理机构未开展规划环评或未落实相关要求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推动整改,并在整改到位前依法依规对园区内项目环评予以限批,有关情况可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依据。加强规划实施跟踪监管。对园区跟踪评价报告组织审核,必要时结合实际制定跟踪评价管理要求。依法对已导致区域生态功能、环境质量发生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划及时组织核查,评估规划环评实施效果及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主要原因,根据核查情况向规划审批机关和园区管理机构提出修订规划或者采取改进措施的建议。 
(二十)加强对规划环评质量的监管。发现规划环评编制质量存在弄虚作假、基础资料严重失实、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能为规划优化调整和实施提供合理支撑等情形的,可对园区管理机构和规划环评技术机构进行公开通报、责令整改、依法处分。规范规划环评审查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对审查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失职行为的,依法取消其资格并予以公告。 
(二十一)加快推动信息化建设和成果共享。省级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省级及以下产业园区的规划环评开展及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及时理清行政区域内产业园区底数,加快推动规划环评报送、规划环评审查及落实情况、公开与通报等信息化建设,推进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成果的共享共用,每年11月底前将行政区域内规划环评有关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 
(二十二)严格入园建设项目环评分类调整等改革试点管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要求,明确本通知第十七条中试点工作的具体范围、试点时限、试点任务及试点要求。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成效与存在问题,不断完善试点工作,巩固试点成果,试点工作年度总结情况及时报送生态环境部。 
(二十三)继续加强监管和指导。生态环境部将组织对国家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及落实情况定期调度,每年对地方近三年审查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组织抽查,重点检查报告书编制质量及规划环评落实情况,对编制质量差、规划环评落实不力的相关责任主体公开曝光并依法依规处理。组织修订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技术导则,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导则实施效果评估,根据评估效果提出整体修订思路和方案,并修订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进一
步加强对管理、技术队伍的培训,组织完善规划环评审查专家库,加强对有关专家的管理。 
(二十四)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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