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
碳市场已经启动的情况下,碳定价的短期任务是要通过完善全国
碳市场的产权制度建设和市场机制建设来保证碳市场的活力。产权制度建设方面,全国碳市场应进一步明确
碳排放权的资产属性。其中,准物权既符合
碳排放权的法理属性,也能满足政府调节配额总量的实践需求。市场机制建设方面,全国碳市场可以利用委托
拍卖机制来激活一级市场,在免费分配的同时,增强碳市场的
价格发现能力。全国碳市场也应该考虑借助
碳金融工具来活跃二级市场。金融工具,尤其是
碳期货、碳期权与碳远期等金融交易工具可以增加市场交易主体,降低交易成本,对提升市场活跃度有重要意义。除此之外,还应当充分发挥电力市场改革与碳市场的相互促进作用。
长期来看,我国可适时引入
碳税机制。在中国国情下,
碳税更易实现市场对气候容量资源的配置作用。首先,碳税的法律效力更高,更易通过法治化手段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的
碳价预期。其次,碳税提供的价格信号更加稳定、明确,不会受市场势力和政府干预的影响。因此碳税可以通过更强的法治保障和更稳定的价格信号发挥好显性
碳价对低碳转型的激励和引导作用。一方面,碳税与碳市场并行可以扩大碳定价覆盖范围。碳市场主要覆盖排放量大且监管成本低的排放行业。碳税主要监管成本高的中小型排放源。另一方面,碳税可以为碳市场的底价设置提供价格参考。基于市场化原则,碳税与碳市场间应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尽可能使得两者的碳价具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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