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推进应对气候变化与公共健康保护

文章来源:天津日报李松达2020-05-13 11:44

协同推进应对气候变化与公共健康保护的建议

 
第一、顶层设计实现两大发展战略的融合
 
应对气候变化与公共健康保护具有重要的协同效果。《“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将推进公共健康建设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家战略的一部分,同时也将其作为积极参与全球健康治理、履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际承诺的重大举措。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2030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议程的重要内容,同样可以形成公共健康保护工作的重要推手。
 
随着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出现,环境问题的健康转向特别值得我们关注。在未来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的制定中,从短期来看,我国应加强公共疾病预防和健康保护在适应气候变化工作中的比重,进一步强化对气候变化可能导致传染性和突发性疾病的科学研究,监测和防控气候变化条件下的媒介传播疾病,同时建立应对气候变化与公共健康协同专项基金作为支持。从长期来看,加大减排力度,遏制环境恶化,乃是减缓病毒变异和传播,降低人群感染传染性疾病概率的终极路径。在规划中应引入低碳转型与公共健康保护的关联性内容,加大对气候减缓活动的公共引导,可以考虑开拓低碳转型过程中的税收和其他资金渠道,作为协同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二、立法跟进解决协同推进中的瓶颈问题
 
稳定性与可预见性是法律不同于政策的重要优势所在。在我国环境法体系中,保障公众健康被写入我国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二元立法目的当中,同时该法第39条 “环境与健康”条款也明确将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环境与公众健康影响研究激励,环境污染有关疾病预防控制等内容进行了概括性规定。但是,相关配套的实施细则,抑或专门化立法始终处于需要不断完善的阶段。在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全球扩散,环境变化所带来的人民生命健康利益关切尤为凸显的背景下,立法跟进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回应步骤。适时出台一部专门的《环境与健康法》,引入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环境相关疾病防控预警、重点人群保护制度的同时,将应对气候变化与公共健康保护的协同机制纳入法治化轨道,是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进程中值得考虑的重要课题。
 
第三、保护公共健康推动国际气候责任划分
 
从国际层面看,发达国家早期的工业化发展和过量排放,对当下的气候变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气候变化所导致的公共健康问题却无时无刻不困扰着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应对公共健康危机无疑又给这些国家带来了更加沉重的负担。发达国家理应根据国际气候法已有规则,履行对发展中国家开展包括公共健康保护在内的一系列适应气候变化行动的支助义务。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传染病疫情受灾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更应强调适应气候变化,尤其是公共健康保护,在应对气候变化进程中的重要性,在未来提交的第二阶段国家自主贡献中突出适应气候变化的内容。在国际规则谈判中提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强化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相关的公共健康保护资金援助、公共卫生领域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作者为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部副主任、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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