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
碳排放单位管理和
碳排放权交易
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对
北京市2020年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做出了调整,主要包括:
(1)重点排放单位范围:一是去除了因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产的排放单位和年二氧化碳排放量稳定低于5000吨的排放单位;二是将民用航空运输业航空器的碳排放纳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报告范围。
(2)企业核算、报告和第三方核查: 修订了重点设施定义,并对热力生产和供应、水泥制造、石化、其他服务业、其他行业企业核算和报告指南中增加了活动水平补充数据表。
(3)配额核定方法和历史基准年:配额分配方法继续沿用各行业原采用的历史总量法、历史强度法、基准值法、先进值等方法。热力生产和供应、水泥行业拟逐步过渡到基准值法,为此2020年要求上述行业单位报送和核查补充数据。历史基准年调整为2016-2018年,并发布各行业2019、2020两个年度的控排系数。针对非技术原因导致的过量配额富缺特殊情况,采用配额调整机制。
(4)低碳出行抵消产品:改完善了2017年试行的机动车行驶自愿减排量
方法学,形成了《低碳出行
碳减排方法学(试行版)》。
(5)按照市政府“放管服”工作关于政务服务事项单点登录安排,对系统登录方式进行了调整。
此外,通知还对2020年碳排放权交易工作进行了安排,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和一般报告单位于2020年5月31日前通过“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 报送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于2020年6月30日前提交经第三方核查的排放报告。既有设施2019年的排放配额将于2020年5月31日前核发;8月31日前完成新增设施配额的核发和配额调整工作。重点碳排放单位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配额的清缴和
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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