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行业碳限额交易所引发的思考

文章来源:早教碳交易网2020-03-12 09:53

  【摘要】航空碳税系人类为保护环境所采取的一种对自然消耗的货币量化评价,而碳交易系统并不为我们所陌生,包括《京都议定书》在内的一些国际条约和国际规范性文件皆肯定此种行为确有利于人类福祉。但由于这类措施较以往国内法规制层面的一般环境保护手段,扩大至全球,不禁使得各国和相关国际组织在此问题上产生了博弈。本文通过对相关概念的梳理及对相关案件的分析,指出问题的关键,并站在中国的立场上提出了相关法律看法,以呼吁有关方面对航空碳税方面应采取应对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规划。
  【关键词】航空碳税;国际诉讼;国际条约
  碳交易体系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PC),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项下的一个附件即《京都议定书》中所明确的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权纳入市场机制,把该等权利作为商品在市场中交易,形成了碳交易体系。其实际上是一种金融创新i。而欧洲碳交易市场占全球84%以上(2010年)。“航空碳税”是指航空业围绕二氧化碳排放制定的一系列强制性付费规则。ii所谓二氧化碳减排政策是指包括征收碳税在内的政策措施。主要分为国内层面和国际层面。国际层面主要是确定将二氧化碳浓度控制在某个危险的水平以下所允许的全球最大碳排放量,然后按照某种规则在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碳排放权分配,明确或部分明确各国和地区在碳排放方面的限额。iii碳关税,又称碳边境调节税,是一种由商品进口国对没有国内征收碳税或存在实质性能源补贴国家的出口商品按照其二氧化碳排放量来征收的进口关税。需要指出的是欧盟本身并未将航空税定性为税而是称为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费。碳泄漏即高耗能的产品从实行碳税的国家转移到没有实施碳税的国家,而总的碳排放并没有减少。iv
  欧盟的“航空碳税”法令,实际上就是类似于把每个国家当作碳税的需求者。我们借用法律经济学思维分析:法律的经济分析前提是假设一个法律市场的存在,那么,法律的经济分析工具当然主要是供给-需求和成本-收益分析。但是人们自古以来的对环境的人类主导主义,从根源上在人们需要保护环境的同时,其实要求大量的从自然世界中获得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资源,造成经济发展的速度超过了环境可承受的程度,其直接表现为人类世界的生存环境并不因为经济发展而使人类社会获得期盼的人类幸福模式,世界各民族共同繁荣模式。
  欧盟“航空碳税”令提出的道义依据为保护环境,以防止全球气候变暖等异常现实,其法律依据在于《京都议定书》,这些普通公众显而易见的常识确认。但关于该议定书的法律确信和国家实践方面的考量,一般认为欧盟此举系单方面的立法意志,是一种非关税壁垒,又有学者们从当下欧债危机的背景下,指出欧盟此举无异于塞布罗斯抢银行。上述见解,都反映出欧盟“航空碳税”法令,并非简单地法律层面的问题,其更多涉及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国际法等诸多层面的问题。就其最惹人非议的一点,就是欧盟此举的合法性问题,这一点欧洲法院受理美国诉欧盟案作了判决。学者们也认为该判决明确了关于欧盟航空税问题的司法途径解决已经不可能。言外之意是解决此类问题需通过其他政治、外交层面加以协商。
  有学者指出碳税收入是一项新型的全球性公共收入,其应当限于为全球公共产品的生产和维护提供资金支持。v倘若后续欧盟真的征收碳税成功,此等税收收入的资金流向想必应当是为应对全球气候问题等旨在保护人类环境的特定用途。
  基于此笔者认为“碳关税”是一种以气候国际组织的名义,行WTO框架下所无法行的关税壁垒之实,这对于我们发展中国家而言,必须要提升到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迫切的经济危机感上来。但其若能够纳入到多边碳关税体制下,区别于碳排放的限制和交易体系,会更具有公平性和效率性。
  欧盟是否具有担当征收碳关税的主体资格包括其资源能力、组织能力、技术能力、军事能力等综合因素。退步讲,欧盟能否借此次征收航空碳税契机的强硬之势,建立一个碳关税协调机构。其大致职能类似于世界贸易组织在人类环境方面的考虑。具体包括推进谈判,协调各方利益诉求,制定碳关税制度,并且监管其实施等。有学者指出欧盟对他国航空业所征收的排放交易税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碳关税,而且是一种服务贸易领域的碳关税,vi部分学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发达国家通过区域立法或国内立法约束国际行为,此种观点系法学上的内部约定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如果该等立法系其自身范围的立法,那么必须要明确哪些物是可以征收关税的。其实问题的关键是欧盟此等立法是其集团内部的参与和决策。而欧盟本身也知道扩大到国际社会成员国共同来参与和决策,会像《京都议定书》那样久拖不决,故此,欧盟此行为有“先斩后奏”的效果。就本问题的法律点来谈,欧盟有权对关税立法否,回答是有,任何国家都有经济主权。其次,欧盟的这一立法是否具有宣示或者公示效应。或者是否违反对等原则。也即欧盟的这一做法是否具有国际法上的依据,对此,晚近欧盟与美国不断采取单边立法措施,主要都是从保护本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出发的,缺乏应有的国际法依据。vii以美国诉欧盟案为基础,对日后其他国家或组织司法诉讼试归纳为如下争议点;焦点一,欧盟征收航空税的合法性依据,是否具有歧视性,是否违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芝加哥公约》第29条的规定viii。是否违反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1条领空主权原则和第12条关于公海上空制定规则的合法性依据。ix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原则即主权原则含经济主权在内的原则。是否违反WTO“推行自由贸易”的基本原则,是否违反关贸总协定(GATT)第一款(最惠国待遇)、第二款(关税表)、第三款(国家协定)、第六款(量化限制)、第十二款(一般例外)、及《补贴与反不贴协议》,x焦点二,欧盟征收航空税违背全世界最广大人民的意思表示。言语中含有即便从欧盟的法律程序上没有违法性理由,也因其违背人类社会最基本的文明和自由精神,应当认定为无效。而事实上无论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基本立场,“各国在相互同意基础上实施排放权交易”,还是欧盟与其他国家的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的诚实遵守,欧盟都违反了其当初的承诺和广大世界发达、发展中国家与其签署协定的初衷,在于避免贸易壁垒和重复征税。焦点三,欧盟征收航空碳税并非单纯法律角度可以考量。据理解欧盟建议将排放权现货纳入金融工具监管体系。xi而有关碳税的纷争至少涉及法学,经济金融,环境科学等领域,如经济层面针对欧盟征收航空碳税的影响,就有学者运用“引力模型”来进行回归分析xii,如不考虑这类因素,但纯就法律而言,因法律代表统治者阶级的利益,而发达国家无疑在上述领域有着强大的历史底蕴和超强的实务技术。正如学者们谈到,欧盟此次碳税远非为短期内提升欧盟的经济状况,而是在长远上想有所作为,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欧盟所找到的新的领先点。为此,连美国也为之反对,因为这涉及到日后的经济发展方向,及对现行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的看似合理的颠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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