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场试点建设阶段

文章来源:国研网碳交易网2020-03-09 17:21

2011-2013年,为碳市场试点建设阶段。在建立全国统一的碳市场之前,我国选择了几个地方省市进行碳交易试点,每个试点市场都由当地的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制定规则,通过试点市场的自主发展,从中选择更优的适用于全国的统一市场模式。
 
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
 
2012年11月,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十八大”报告要求,积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2013年6月起我国先后在深圳、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湖北、广东等七个省市开展试点交易。
 
2016年12月,先后新增四川、福建两大全国非试点碳交易地区。
 
各试点碳市场以现货交易为主,包括碳配额现货和碳减排量现货。有一些试点还进行了碳衍生品交易和碳相关融资工具方面的创新,包括碳排放回购、质押融资、借碳、碳债券、掉期、远期、碳基金、林业碳汇等,不过产品数量金额不大。这些试点碳市场的行业覆盖面略有差异。各试点均覆盖了电力和工业行业,但在其他行业覆盖范围有所不同。上海、广东、福建将国内航空业纳入试点碳市场,上海、深圳和北京将建筑业纳入碳市场。此外,深圳和北京将交通业纳入碳市场监管范围。
 
各试点的交易机制总体上遵循以下思路:
 
首先,当地发改委测算并确定本地区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即对碳排放实现总量控制;
 
其次,确定参与交易的试点企业,对于过去两到三年内直接或间接碳排放量超过一定标准的电力、钢铁、石化等工业企业,高科技企业以及大型建筑物均被强制纳入试点;
 
再次,确定温室气体排放指标分配方案,也就是配额的初始分配方法。各试点地区可以选择历史法或基准法分配初始配额,确定有偿配额发放比例,并建立试点企业碳排放量监测、报告和核查制度;
 
最后,设计履约机制及奖惩机制,即试点企业需要上缴与实际排放量相等的配额。履约期结束时,根据企业配额和本身生产活动产生的碳排放量进行评估,并根据履约情况给予奖惩。若企业实际排放超过持有配额,或者减排成本高于市场价格,就可以通过碳交易所购买配额或核证减排量,帮助企业完成履约;若企业实际排放低于配额,或者减排成本低于市场价格,就可以出售碳资产获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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