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程序是什么?

文章来源:未知碳交易网2020-03-04 08:32

(一)实施方案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产业基础和特点、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于2016年10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区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提出本地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5-8个重点领域、年度计划以及政策支持措施等,并报我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二)评价创建效果。满足申请条件的企业(含央企)、园区按照绿色制造体系的相关标准开展创建工作并进行自评价。企业、园区达到绿色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标准时,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由我部在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价机构中遴选发布)按相应的评价标准开展现场评价,评价合格的可按所在地区绿色制造体系实施方案的要求和程序,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绿色制造体系示范的总结报告。
(三)地方评估确认。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报送总结报告的企业、园区进行评估确认,评估工作对照省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提出的有关要求,重点关注绿色制造标准指标的完成情况、评价机构编写的评价报告等内容。具体评估要求和程序由各省级主管部门结合本地情况在实施方案中提出。
(四)确定示范名单。各省级主管部门每年11月底前向我部推荐评估合格、在本地区成绩突出且具有代表性的绿色产品、工厂、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并提交相关材料。我部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公示、现场抽查等环节确定国家级绿色产品、工厂、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
(五)加强监督管理。利用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定期公布列入绿色制造示范企业、园区的绿色制造水平指标及先进经验等信息。不定期对自我声明信息开展抽查,对抽查不符合绿色制造示范要求的,从示范名单中除名,连续三次抽查无问题的,在五年内免于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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