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45%、60%控制;秸秆
清洁能源利用工程项目和主要用于居民用水的海岛海水淡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控制,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类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2)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政策的革命老区等特殊建设项目,补助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三区”(西藏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少量藏区,南疆四地州)和“三州”(甘肃临夏州、四川凉山州、云南努江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全额补助。
(3)中央本级项目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集团项目投资补助按西部地区标准执行。中央企业按项目所在地投资补助比例执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全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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