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注意事项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暂停其申报中央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视情况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
平台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2)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3)滞留、挤占、截留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4)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5)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6)拒不接受依法进行审计、稽察等监督检查的;
(7)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和浪费的;
(8)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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