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还探讨了ETS中使用经审定的
碳减排量进行抵消的问题。
北京ETS允许企业使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发展改革委审定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节能项目和林业
碳汇项目产生的
碳减排量等(以下统称“碳抵消量”)进行抵消而实现
履约。
北京市规定实际使用的碳抵消量不得高于企业当年配额数量的5%,且所使用的碳抵消量中50%以上必须来自本地项目。根据计算,2013年至2015年,理论上允许使用的碳抵消量可分别达到341.4万吨、338.4万吨和331.8万吨,均大于本研究估算的北京ETS当年的减排量。
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进入北京市
碳市场的碳抵消量远远低于ETS允许使用的数量,尤其是北京本地项目产生的碳抵消量,非常有限。2013年履约年度没有经核准的碳抵消量上市。在此期间北京ETS的
碳排放配额平均
价格为60.4元,成交93.1万吨。即使2014年
来自外地的碳抵消量使用达到规定的上限,近期碳抵消量的实际使用比例也可能仅略高于配额的2.5%,影响较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通过收紧审定和签发过程来减少碳抵消量,政府可以更灵活地管理碳抵消量的实际使用。但同时,这样的手段也有较强的行政色彩以及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不利于碳市场参与者建立碳抵消使用量的预期。从长远来讲,需要从ETS制度设计的角度,主动
避免出现允许使用的碳抵消量高于ETS减排量的情况。这要求设置ETS碳抵消量的使用限制时参考ETS政策的减排影响,采取减少排放配额或者调低允许使用碳抵消量的上限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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