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排放权分配问题是关系到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转的前提,是关系到总量控制的关键,是确保实现全球总体经济效益最大化的重要因素。合理、实用的初始排放权分配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节省使用,能够促进技术革新,有利于形成污染排放水平低而经济效益高的生产格局:可以防止或者减弱市场的无效性。
根据Coase(1960)提出的,在明确初始产权的约束条件下,污染者和受损者将能够通过自愿的交易解决由污染引起的争端。考虑到交易费用不为零时,不同的产权结构可能会有不同的效率,初始排放权的界定就成为问题的关键。
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免费分配。包括依据排放企业的历史排放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其可获得的排放权数量的祖父制(Grandfathering)分配和基于当前产量和单位产量获得排放权的分配。另一种是公开
拍卖。由于温室气体具有均质混和扩散的特点,所以
碳排放权
拍卖属于同质多物品拍卖。拍卖方式包括同时拍卖和序贯拍卖等多种类型。
在免费分配方式下,排放企业可以通过
节能减排,或者通过排放权交易来弥补减排差额,以此来履行其减排承诺,不涉及**与排放企业之间的费用转移问题。但如果排放权初始分配额过多或不足,就会失去减排约束,导致碳排放权
价格的波动。拍卖则可以防止这种问题,且拍卖所得的收入可以被用于环境治理、减少扭曲性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等。但在拍卖过程中,如果部分地区拍卖,部分地区免费分配,则可能出现竞争扭曲的现象,导致碳泄漏,或者滋生寻租,反而会增加支付排放权的费用。目前,许多理论研究倾向于拍卖方式。但是由于排污权问题与拍卖问题所具有的复杂性,实践中仍多以祖父制为主,拍卖为辅。
在传统的排污权体系下,企业排污权不足,只有依靠购买排污权或降低实际排污量两种方式满足要求。与
排污权交易方式不同,碳排放在Cap—Trade体系下,一般规定初始分配量要低于实际分配量,否则无法达到减排目的。由于管制企业的整体减排成本均较高,通过自身降低实际排放不具成本优势,其缺口主要依靠企业通过项目从外部引入减排量冲减碳排放量(carbon offset),最终满足监管要求,这也是引入京都机制中
CDM和Ⅱ灵活机制的目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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