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气候技术转让问题上的“拉锯战”一直持续,发达国家不愿转让气候技术,因为这种低碳技术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而发展中国家对这些技术需求极为迫切,又无法承担购买成本,双方冲突极为明显。
根据《气候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气候技术,但是发达国家迟迟不付出行动。其理由是政府无权干涉企业私权,技术转让涉及的权利属于私权。
公约的第四条第9项规定:各缔约方在采取有关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的行动时,应充分考虑最不发达国家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 来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学者早已指出《气候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对气候技术立法语焉不详,导致技术在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过程中陷于有法可依,却难以操作的困境。因为难以操作,所以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目前仅集中在私法领域的国际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知识产权保护”与“气候公约法”相比,发达国家肯定更愿意遵守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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