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指引》主要做了了五个方面的重大修订。
首先,《指引》将一部分半强制(“不遵守则解释”)披露指标升级为强制披露指标。这些指标包括董事会声明纳入ESG管理相关内容、披露原则的应用情况及对报告披露范围的解释。关于董事会声明,《指引》提出了十分明确的要求,包括下列内容: (a) 董事会对ESG事宜的监管;(b)董事会对ESG事宜的管理手法及策略,包括评估、优次排列及管理重要的ESG相关事宜的过程;(c)董事会如何按ESG相关目标检讨进度,并解释它们如何与发行人业务有关连。
第二,《指引》新增有关气候变化的层面及修订环境关键绩效指标。这里比较值得关注的是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强调。《指引》要求,在一般披露方面,发行人披露识别及应对已经及可能会对发行人产生影响的重大气候相关事宜的相关减缓措施的政策;在关键绩效指标方面,发行人说明已经及可能会对其产生影响的重大气候相关事宜,以及其应对的行动。此外,《指引》还规定发行人要披露范围1(主要是自有设施产生的排放)及范围2(主要是消耗电力产生的排放)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第三,《指引》提升社会关键绩效指标的披露责任,将所有社会指标从第二版的“自愿披露”提升为“不遵守则解释”。港交所解释说,此举的目的是“强调环境与社会风险应被平等对待,并藉此提升发行人对社会问题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关注,尤其当有关影响的重要性或不下于环境风险”。
第四,《指引》修订了一些社会关键绩效指标。包括规定发行人披露过去三年每年因工亡故的人数及比率,披露有关识别供应链每个环节的环境及社会风险的惯例、在拣选供应商时促使多用环保产品及服务的惯例及相关执行及监察的方法,还要披露发行人向董事及员工提供的反贪污培训的情况。
第五,《指引》鼓励发行人寻求独立验证以加强所披露的ESG资料的可信性。港交所认为,发行人若取得独立验证,应在ESG 报告中清晰描述验证的水平、范围和所采用的过程。《指引》重申,报告验证属自愿性质,非强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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