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在
碳排放权交易层面主要体现为核证减排量(CER)的转让(从《京都议定书》附件一(Annex I)以外的国家,转让至《京都议定书》附件一所列减排义务国家)。简而言之,在中国即由发改委(作为清洁发展机制的中国境内实施机构)审核批准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相应的CER,并由项目公司将该等CER通过协议转让或自愿取消(voluntary cancellation/“retirement”)的方式转让至相关的负有减排义务国家的买方。
目前的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两种交易类型分别是总量控制配额交易和项目减排量交易,前者的交易对象主要是指政策制定者分配给各企业的配额,后者的交易对象则主要是通过实施项目削减温室气体而获得的减排凭证(从清洁发展机制的角度,该等减排凭证无论是否由境内政府机构认证,仍属于自愿减排的范畴,无法被前述附件一所列国家主体用于履行《京都议定书》项下减排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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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主要交易产品为:碳排放权配额和CCER。政府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将排放权以配额方式发放给各企业;同时,减排成本高的企业也可以通过购买其他企业富余碳排放权配额或CCER的方式,从而以最低成本完成减排目标。
(1)基本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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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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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使用CCER抵消其部分经确认的碳排放量从而满足配额要求。但是,该等抵消受限于各
试点地区的各自规定,一般而言相关限制主要集中在下述层面:(一)抵消的信用类型大都是CCER,部分地区(如
北京和广东)还可以用节能项目
碳减排量、林业
碳汇项目
碳减排量或经
试点地区审定签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减排量用于抵消;(二)各地区均对抵消使用比例进行了限制,一般来说不得超出当年核发配额量的5%-10%;(三)各试点地区大多对地域进行了限制,大多为本试点地区内或与各试点合作或由试点指定的基于某些行业项目的省份;(四)各试点地区均根据其自身需求对项目类型进行了限制,具体还需依据各地规定判断;(五)各试点地区大多对可用于抵消的CCER设置了一些时效性的限制(基于相关减排量产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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