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试点如何助推我国绿色技术创新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武力超 吕沛泽 林2019-11-06 21:32

碳交易政策下的创新博弈

 
  目前,我国7个试点省市采用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法是“历史排放法”,即基于控排企业的历史排放水平,将配额免费或部分免费发放,这种配额分配方法主要以欧盟为代表,虽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是对于已经具有节能意识的企业和产能增加较快的企业而言,并不够合理。第一,对于已经具有节能意识的企业,在碳交易政策实行之前就已经对绿色技术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以推动生产方法、流程改造和技术升级,但这些企业分配到的碳排放配额较少,导致进一步开发减排的新技术可以带来的边际效用较小,进而抑制其进行绿色创新意愿和动力,转向购买碳排放权。第二,对于产能增加较快的企业,这种方法下的配额分配只参考了历史排放水平,无法获得额外的碳排放配额。这类企业的资金流动力较强,更易于获得绿色技术创新所需要的资金,且绿色技术成果的使用效率会随着产能增加而提高,因此这些企业开发绿色技术的收益会更高。第三,对于正在开发绿色技术的企业,在碳交易政策下达之后,这类企业会更倾向于在开始碳交易之后再使用新技术进行减排,从而使企业获得尽可能多的配额,降低因碳减排带来的成本。
 
  可见,对于大多数受排放控制的企业,碳交易在短期将增加企业成本,即相对于没有碳交易的情况而言,大多数控排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都会下降。在这些企业中,具有创新潜力的企业会致力于进行绿色技术创新,从而提高自身竞争力;不具有相应潜力的企业,可以选择购买碳排放权、购买绿色专利的使用权或者搬离试点地区。首先,如果这些企业选择购买碳排放权,那么出售碳排放权的企业就会获得收益,从而促进其使用和开发绿色技术,以增加碳排放权出售获得的收益。其次,如果这些企业选择购买绿色专利的使用权,专利发明者在获得收益的同时将得到一定的激励,形成进一步研究和开发绿色专利的动力,且专利使用权的转让具有外部性,可以启发原本不具有绿色技术开发潜力的企业自主研发绿色专利技术。再次,如果这些企业选择搬离试点地区,那么需要承担高额的成本,包括更换厂房、重新构建供货商和客户关系的实际成本,以及在该地以当前状态进行经营的机会成本,并且随着我国越来越多的地区开始进行碳交易,企业还面临着迁入新址不久后开始碳交易的风险。综上可知,选择第三种方式的企业需要承担的成本往往会远远高于前两种,相比之下,企业更倾向于购买碳排放权和绿色专利的使用权。因此,从机理上分析,碳交易政策能够对绿色技术创新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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