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国家发改委向各省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在其附件四《
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参考条件》中,给出了第三方机构及人员的准入条件。具体要求包括:
核查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并建立风险基金或保险。符合核查员要求的专职人员至少10名,所申请的每个专业领域至少有2名核查员。
机构应在近3年在国内完成的
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碳排放权交易
试点核查、各省市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等领域项目总计应不少于20个。
而无相关审定或核证经历的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清单编制、碳排放报告核算和核查等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1个国家级或3个省级研究课题;或经国家
碳交易主管部门组织的
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合格。
核查机构与从事
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公司不能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如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构等;核查机构没有参与任何与
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的活动,如代重点排放单位管理配额交易账户、通过交易机构开展配额和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或提供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咨询服务等。
核查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以上的核查机构,在相关领域有2年(含)以上的咨询或审核经验,并作为组长或技术负责人主持项目累计不少于2个或作为组员参与项目审核或咨询不少于5个等。
目前各试点市场已经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制机制和相关标准,全国
碳市场的第三方核查体系也在建设过程中。《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的附件五《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参考指南》规定了第三方核查的八个步骤:签订协议、核查准备、文件评审、现场核查、核查报告编制、内部技术评审、核查报告交付及记录保存,同时对企业基本情况、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核算数据、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等核查内容作了明确的要求。
各省市也已经基本完成了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备案工作。在试点阶段,各试点市场的第三方核查机构为碳市场平稳有效提供了基础性的保障。在全国碳市场中,需要全国碳市场主管单位进一步统一严格管理,才能够保证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的准确性,避免地区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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