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
会议二审森林法修订草案,对比一审稿,二审稿完善了生态效益补偿的相关规定,引入区域间生态补偿机制,增加了有关地区之间横向生态效益补偿的内容。
此前一审稿,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作了原则性规定,提出“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对此,一审分组审议时,部分与会人员建议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区域间生态补偿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当时就建议,对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运行机制、资金渠道,以及资金运作监督等方面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比如规定地区间和行业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科学界定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的权利义务,明确谁损害谁赔偿、谁受益谁付费、谁保护谁受偿的原则”。
委员何毅亭一审分组审议时也表示,“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这也是中央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明确要求。建议在用好森林效益生态补偿基金的基础上,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区域间的横向补偿制度,另外也推广
碳汇林业项目,通过
碳汇林业交易实现生态补偿”。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新增规定:国家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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