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不服行政处罚结果,企业要求行政复议
2016年,某单位的纸制品加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已在原A市B县环保局备案。B县环保局并为此出具审查意见,证明这一建设项目符合污染防治的各项要求。
为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2018年,这家单位将原燃煤蒸汽锅炉改为煤气发生炉,用于纸制品烘干和采暖,其纸制品生产过程并无化学处理工艺,其营业执照中获得批准的经营范围仅有纸制品,并无其他产品。
2019年8月8日,A市生态环境局在执法检查中认为,煤气发生炉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环评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第93项煤气生产业,应当按照这一名录的要求编制环评报告书,并经审批和竣工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然而这家单位新安装的煤气发生炉并没有经环评文件审批,之后也没有经过验收即投入使用。A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其行为违反了《环评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的规定,遂做出两个处罚决定,分别处罚款1300元和30万元。
这家单位不服,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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