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经验

文章来源: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齐树婷 王峰虎2019-08-30 08:33

1.分散与集中的治理模式。分散的治理模式是指EUETS根据各成员国经济状况、制度建设和产业结构的不同进行分权化治理,主要体现在排放总fit的选择和分配,成员国在排放量的选择上有较大的自主权,在满足符合欧盟排放指令标准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国情况确定自己的排放量,在经过欧盟委员会的批准之后再自主决定对国内产业分配的排放权,最终将各个国家的排放量加总构成整个欧盟总的排放量。集中的治理模式主要体现在排放权交易的登记。为确保体系的正常运转,欧委会建立了跟踪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家登记系统。在该系统下,成员国对排放权的分配及转让都必须进行登记,由欧委会逐一评估。

2.循序渐进的发展模式。EU ETS选择在实践中摸索前进的发展模式,这种干中学模式使EU ETS能及时总结阶段性的发展成果与不足,确保体系长远发展。欧委会设计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5- 2007年作为试验性阶段,主要目的是检验EU ETS的制度建设和完善基础设施;第二阶段为2008-2012年的过渡期,前两个阶段中欧委会都是根据总量控制、负担均分的原则免费发放配额。针对发展遇到的问题,欧盟从第三阶段(2013-2020年)开始改革,力推配额进行拍卖、设定统一的排放上限并逐年减少1.74%、预留5%配额给新进人的企业等。第四阶段是2021-2030年,为了推进深化改革,欧委会在2018年2月6日通过了要求更严苛的一项法律,旨在对欧盟工业领域的二氧化碳排放加强限制,以便能兑现《巴黎协定》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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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的MRV体系和履约制度约束。EU ETS运行的核心是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可获得性和真实性,为此EU ETS发布了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制度(MRV体系)。该体系在发展中逐步完善,例如在第二阶段中就对数据登记的规定更详细、增加受控温室气体种类等。在流程上,企业需要定期提交监测计划和年度排放报告,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核准和实施后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这样严密的过程要求企业提交的数据必须有高度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在履约约束方面,EUETS主要是通过经济惩罚促使成员国及企业履约。第一阶段对超量排放部分收取每吨40欧元的罚款,第二阶段中将该罚款提至每吨100欧元,并且超标排放的部分要在下一年的配额数量中予以扣除,所以成员国内的企业违约率很低,一直保持在2%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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