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平台非摆设 售电公司切莫赔了夫人又折兵

文章来源:享能汇工作室碳交易网2019-08-06 18:09

随着电力市场逐渐放开,售电交易中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在享能汇联合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能源大象”律师团队开办的第一期电力法律专栏中,为大家分享了一个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之间的纠纷案件,本期分享的案例,发生在湖南,是两个售电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
 
案例经过:
 
2017年4月20日,A售电公司(甲方)与B售电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售电客户服务平台软件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
 
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售电客户服务平台(HZES6000售电运营服务管理系统),乙方授权甲方使用本软件,并负责相关的咨询与培训,软件平台价格150000元(仅指购买软件平台的金额,不包括本系统所需的硬件费用、通信设备及线路费用等)。
 
甲方使用该售电平台在相关部门备案且顺利成为湖南省第一批允许准入的售电公司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人民币75000元),售电平台正常运行30天后,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人民币75000元)。合同生效后,如果甲方不能按照合同期限支付费用,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双方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合同签订后,A售电公司(甲方)使用上述售电平台在相关部门备了案并于2017年6月16日成为湖南省第一批售电公司。但A售电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B售电公司(乙方)支付50%的合同款75000元,导致合同未继续履行。B售电公司遂将A售电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判定:B售电公司与A售电公司签订的《售电客户服务平台软件购销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约履行。A售电公司使用B售电公司的售电平台成为湖南省第一批售电公司后,没能按约支付第一笔75000元的合同款,系违约。但B售电公司主张的违约金22500元过高,酌情调整为15000元。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A售电公司表示不服,并上诉。
 
二审法院庭审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该案件一审和二审的两审判决可以推测,售电平台(软件系统)作为市场准入门槛的设置,仅仅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售电软件平台是否真实存在、可使用、可支配,本案中甚至出现了售电云平台网址完全无法打开使用的情况。无论是省能源局、交易中心、完成备案注册登记后的售电公司、售电平台软件销售公司,都颇有默契地未实质关心,本案申请市场交易主体备案注册的A售电公司,只需要使用售电平台B销售公司提供的售电平台合同等资料,就顺利办理了备案,成为湖南省第一批允许准入的售电公司。”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梁智刚律师表示,电力市场开放初期,市场乱象层出不穷,《湖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将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等售电平台,设置为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制度目的并未如期实现。相反,案例中看到的却是部分市场主体之间相互配合,浑水摸鱼抢占头啖汤的乱象。湖南电力交易中心需要持续监测售电公司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例如售电平台实际运行情况。
 
该起案例本身并不复杂,但很有警示意义。梁智刚提醒,售电公司在进行售电平台软件信息系统交易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注意违法违规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进入市场的风险,切莫以身试法。售电平台软件信息系统,不应仅是售电公司申请注册时表面装饰,而应切实合规地建立相关信息系统并如实申报。否则,欺瞒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违法违规获得注册进入市场的,由湖南电力交易中心报省能源局核实处理,若售电公司拒不整改,将被强制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
 
2. 采购售电平台软件信息系统,应注意选择交易对象,保护数据信息安全。如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均为售电企业,本属竞争对手,A公司的客户资料、电力市场交易信息等属于企业的核心商业机密,而A公司采购B公司的信息系统,则意味着将自己的核心商业机密放在竞争对手管理的平台上。因此,要么该系统的确具备可靠的数据信息安全和隐私隔离保护的措施,并且信息系统软件供应商协议负有严苛的保障义务和责任。要么,请审慎选择使用竞争对手提供的软件。
 
3. 采购售电平台软件信息系统,应弄清楚买的是什么、如何买。仅仅是软件的非独家使用权,还是包括了该软件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数据管理权和所有权、源代码或软件的交付方式、软件及数据的编辑修改权、其他权利(如咨询辅导、资料提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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