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解析及政策建议

文章来源:IIGF崔莹 钱青静2019-07-23 10:05

《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中的修订要点

 
2018年10月公布的《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的修订要点包括:
 
(一)细化排污权初始核定和交易
 
《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中明确规定,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以下简称《试行意见》)实施前(2014年5月23日实施)依法建成投产或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工业排污单位,其初始排污权根据现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和企业实际产能规模等情况进行核定,根据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等进行分配。原稿中只说明初始排污权依据《厦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核定,根据主体功能区划、产业布局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等进行分配。
 
由于国家和地方对于排污权交易逐渐重视,以及对于企业环评的结果愈加精确,排污权的初始核定越来越依赖环评结果,同时也考虑到国家及地方规定。《修订稿》新设规定,《试行意见》实施前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暂不予分配初始排污权;在厦门市域内搬迁的项目,原项目的排污权指标可划转用于迁建项目建设,迁建项目的新增排污权应通过交易取得。另外,删除了“工业排污单位新增排污权四项主要污染物指标总和小于1吨/年的,可豁免购买排污权及来源确认”的规定。表明政府考虑了排污权交易在实务操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并且对于企业初始排污权的分配要求更加严格,督促企业落实环保政策。
 
(二)政府无偿收回并纳入储备的排污权范围缩小
 
管理办法原文中规定,对于“十二五”以来工业排污单位(或生产线)在厦门市域内搬迁,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超出迁建所需的部分,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并纳入储备。《修订稿》中删除了该条规定。这表明在“十二五”以来在厦门市域内搬迁的工业排污单位(或生产线)可以继续使用其无偿取得的超出迁建所需的部分,一方面缩小了政府无偿收回并纳入储备的排污权范围,另一方面,搬迁企业可以使用或交易多余的排污权,减轻了企业的排污负担。
 
(三)强化储备排污权出让原则
 
《修订稿》中新增规定:储备排污权禁止出让给严重失信生产经营者,包括但不限于失信被执行人、被环保部门评为“环保不良”等级和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联合惩戒对象。将排污权交易与信任机制相结合,使严重失信生产经营者不能参与储备排污权出让,有利于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促进排污权交易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排污单位为获取储备排污权出让权力,将加强信任机制建设,有利于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四)将小微排放项目纳入储备排污权出让范围
 
《修订稿》中明确规定:储备排污权优先保障我市集中供热(气)及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建设,其他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和小微排放项目可从储备排污权中协议出让。其中,小微排放项目是指新(改、扩)建项目须申购的4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同时满足化学需氧量≤0.3吨/年、氨氮≤0.05吨/年、二氧化硫≤0.2吨/年、氮氧化物≤0.2吨/年的建设项目,协议出让价格是按照厦门市上季度相应指标市场价的加权平均值。将小微排放项目纳入储备排放权出让范围,并给予一定的优先保障,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截至2018年9月,厦门市储备排污权共出让保障194个项目建设,其中8个为市重点项目,186个为小微排放项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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