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金融监管的基本规则都将适用于
碳交易和其相关市场活动中。而《指令II》将作为欧盟
碳市场金融监管的核心治理规则,指引其他金融监管规则的适用。一起将被适用的其他金融监管规则包括《金融工具市场监管规则》(MiFIR)、《反市场滥用指令》(MAD)、《反市场滥用监管规则》(MAR)、《反洗钱指令》、《做空监管规则》等。从具体适用范围看,《指令II》指出,在
碳交易过程中,机构或个人满足以自己账户执行客户指令、提供金融服务、从事投资活动、成为做市商或者采用高频交易等条件中的任何一项,就需要适用《指令II》及相关金融监管的规则,包括需要申请金融牌照,遵循金融监管规则对其组织机构和运行等所有要求。同时,《指令II》规定投资机构或市场运行者都可以组织交易场所进行碳交易,但碳交易场所将作为被监管的对象,纳入到金融监管当中。因此,碳交易所也将需要和其他金融交易所一样,获得《指令II》规定的运营牌照,并且遵循金融监管的相关法规。总之,
碳市场中介机构、其他投资类机构、碳交易所都将适用金融监管规则。
欧盟碳市场在普遍适用金融监管的前提下仍然有例外性的规定,一方面是部分金融监管规则的排除适用,另一方面是部分参与主体及其行为的排除适用。具体而言,一些金融监管规则将不适用于碳市场当中,这些规则包括《招股说明书指令》(Prospectus Directive)、《透明性指令》(Transparency Directive)、《可转让证券共同投资计划指令》(UCITS)和《金融担保指令》(Financial CollateralDirective)53。 而不适用金融监管规则的部分市场参与主体主要是指一定条件下的控排企业及其相关附属机构。控排企业参与碳市场主要是生产过程中的减排需求,通过碳市场各类交易工具来实现交易盈利、套期保值等目的。因此,只要欧盟控排企业满足使用自身账户交易、以减排为目的、非提供金融服务和非使用高频交易等四个条件,就可排除适用金融监管规则54。同时,大量控排企业会在公司或集团内部设立专门的
碳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机构,通过后者从事交易盈利、套期保值等市场活动。这些控排企业所设立的专门的
碳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在以自身账户从事碳交易、没有向外提供金融服务、非采取高频交易方式等条件下,也可排除适用金融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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