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认为,制定专门的
碳市场金融监管规则虽然能对
碳市场监管的特殊性给予充分回应,但是在碳市场专门规范当中对金融监管规则的规定,只是对金融监管方式和技术手段的重复,而这些手段都已经包含在《指令II》以及相关金融监管规则当中47。这种立法、执法重复化的方式将会导致法律资源的浪费。同时,考虑到
碳配额拍卖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已经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中,单独形成一个碳市场现货交易的监管体系,将造成对碳市场监管人为的分离,这对市场监管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将造成障碍,并不利于市场的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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