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负责人就中国气候变化第三次信息通报和第二次两年更新报告答记者问

文章来源:生态环境部碳交易网2019-07-15 12:39

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负责人就中国气候变化第三次信息通报和第二次两年更新报告答记者问
 
 
2019年6月,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相关要求,我国向《公约》秘书处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三次国家信息通报》(以下简称《第三次信息通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二次两年更新报告》(以下简称《第二次两年更新报》),向国际社会报告了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各项政策与行动信息。针对报告的背景、目的、内容和意义,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提交两份报告的相关背景和目的?
 
答:全球气候变化深刻影响着人类生存和发展,是各国共同面临的重大挑战。《公约》第4条及第12条规定,每一个缔约方都有义务提交本国的国家信息通报。为了进一步强化非附件一缔约方的减缓行动以及提高行动效果的透明度,2010年《公约》第十六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第1/CP.16号决定,要求非附件一缔约方应根据其能力及为编写报告所受到的支持程度,从2014年开始提交两年更新报告,内容包括更新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减缓行动、需求和接受的资助等。
 
我国作为《公约》非附件一缔约方,高度重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已分别于2004年、2012年和2017年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二次国家信息通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一次两年更新报告》,全面阐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各项政策与行动,并报告了中国1994年、2005年和2012年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
 
我国政府组织国内有关部门和科研机构,于2015年3月启动了《第三次信息通报》和《第二次两年更新报》的编制工作。2018年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应对气候变化职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划转至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报告编制工作由生态环境部牵头。《第三次信息通报》和《第二次两年更新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多次修改,经由国务院授权后,由我国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向《公约》秘书处提交,以履行我国作为《公约》非附件一缔约方的义务。
 
问:两份报告涉及哪些主要内容?
 
答:《第三次信息通报》和《第二次两年更新报》均包括国情及机构安排,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减缓行动及其效果,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需求,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对气候变化基本信息,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对气候变化基本信息等部分。其中,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年份分别为2010年和2014年。《第三次信息通报》还包括气候变化的影响与适应以及实现公约目标的其他相关信息。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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