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碳交易所是集中
碳排放权交易者,制定统一的交易习惯和规则,收集和发布有价值的交易信息,并使交易所会员能够合法经营获得利益35。
碳交易所实施的自律管理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碳交易市场的有序运营。为了防范市场中出现的市场滥用、内幕交易等金融风险,碳交易所在设计交易管理制度之初,已经将金融交易过程中的许多监管制度纳入考虑。对碳交易的金融风险设置相应监管措施应该包括对
碳市场交易产品、交易方式以及市场参与主体提出监管要求。
从事以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为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交易的碳交易所,并非“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在金融市场法律规范当中没有被确认36。我国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法定交易场所是证券和期货交易所,二者的设立、管理制度的建构等都需依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因此,虽然我国碳交易所自律管理体现出金融监管的特点,但是碳交易所仅受碳市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并不纳入金融市场法律监管。碳交易所对交易产品、参与主体的认定与管理并不代表交易产品或参与主体在金融法律中的合法性。当面临碳交易产品、交易方式和参与主体在碳市场规范与金融监管规范之间的合法性或监管冲突时,碳交易所的自律管理不能弥补碳市场金融监管的不足。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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