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场规范中缺乏对碳交易金融属性的确认

文章来源:绿色债券法律机制研究陈波2019-07-16 07:50

我国碳市场中体现出的金融交易特点,各级碳市场基本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我国碳市场的基本监管体系主要依据国家以及地方行政部门出台的“碳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由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是目前行政干预碳市场的最高效力政府性文件。而2016年形成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送审稿)》有望将碳市场法律规范层级进一步提升,但是其审批通过还需时日26。各试点地区的“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27则是具体规定试点地区碳交易监管的地方性政府规章。对交易产品、交易方式、参与主体的具体管理主要交由各地碳交易所,由其进行规则制定和一线管理,其相应的交易规则或者实施细则仅需报碳市场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虽然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中都规定了金融监管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可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参与碳市场监管29,但碳市场主管部门与协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仅是原则性规定,缺乏针对交易产品、交易方式和交易主体等具体监管职责内容的分配。这就无法充分覆盖和协调对创新碳金融产品、从事碳交易金融服务的中介机构和投资机构等的监管,造成了监管漏洞与合法性冲突。如碳现货远期交易,仅通过发改委的审核或者备案,缺乏明确的金融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程序,其产品的合法性以及监管权限存在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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