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 积极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制度体系建设

文章来源:NCSC政策法规部 杨秀2019-07-06 10:31

2018年5月18日-19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人类生存和各国发展,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制度体系建设既要加强国家顶层设计,又要发挥地方探索创新,推动应对气候变化事业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加强顶层设计,加快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制度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要加快建立健全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保障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领域,我国加快推进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制度研究和体系建设,初步建立了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体系和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制度,基本建立了覆盖省市二级行政区的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体系,实施了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制度,完善了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和体系建设,启动了碳排放交易制度、体系及市场建设,气候变化影响评估制度和和气候灾害监测、预测、预警体系建设也取得了积极进展。
 
开展试点示范,积极探索应对气候变化制度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挥好试点对全局性改革的示范、突破和带动作用。从2010年起,我国分批次开展了国家级低碳省市、低碳社区、低碳城(镇)、低碳工业园区、碳排放权交易、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等试点,各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和体系建设等;上海、宁波等国家低碳试点城市强化碳排放峰值目标引领,探索建立总量控制制度;北京、广东等国家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镇江、武汉等国家低碳试点城市强化碳排放源头控制,探索建立重大项目碳排放评价制度等,为建立和完善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制度体系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推动气候立法,不断强化应对气候变化制度执行。习近平主席在气候变化巴黎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强调,中国通过法律、行政、技术、市场等多种手段,全力推进各项工作。自200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通过以来,国务院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积极推进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进程,研究起草了《应对气候变化法(征求意见稿)》、《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草案)等文件,努力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的研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国家低碳试点城市的石家庄市和南昌市还率先通过立法促进低碳发展,《石家庄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了建立碳排放总量与碳排放强度控制、低碳发展指标评价考核、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等制度,《南昌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了建立低碳发展目标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离任报告等制度。
 
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切实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制度体系建设,需要我们针对当前应对气候变化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困难和挑战,充分考虑新时代我国应对气候变化事业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加强研究,凝聚共识,统筹协调,在推动制订应对气候变化法、研究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上下功夫;需要我们在系统开展《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中期评估的基础上,在抓实抓好重点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制度,健全统计核算、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等重大制度上下功夫;需要我们在进一步强化试点地方政府的探索创新责任,充分发挥现有地方低碳发展促进条例等相关法规作用的同时,围绕落实地方峰值目标、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和实现高质量发展,在推动部分发达省市研究探索开展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上下功夫;需要我们紧密围绕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尤其是建立健全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保障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总体要求下,在研究提出全面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全面落实应对气候变化承诺、全面参与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制度体系建设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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