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招标项目转竞争性谈判 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文章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田彦刚2019-07-02 10:06

案例回放
 
某政府采购中心就一医院医疗设备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集中采购,采购品目为全自动单人份核酸检测设备。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中,主要功能、检测模式、试剂检测项目、核酸提取试剂等13项标注“*”号,为关键技术参数。招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表中只列出“其他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未作其他说明。同时,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中规定:“开标后,经评审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2家时,评审委员会应当分析原因。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评委)认定投标供应商报价客观合理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注明,可直接比照竞争性谈判方式,按照至少2轮谈判、供应商3次报价程序,采用原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组织评审”。
 
该项目于2019年3月26日开标,6家供应商按时提交了投标文件,由随机抽取的6名技术专家、4名商务专家和1名采购人代表组成的11人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在符合性检查阶段,评审委员会的2名技术专家认为,4家供应商存在标注“*”号的关键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当判定为“其他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不合格,由于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核的供应商不足3家,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予以废标。但是,评审委员会的其他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认为,符合性检查主要是合规性审查,如投标文件密封、签署、盖章情况,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以及投标文件有效期等,技术参数和商务要求应当在技术和商务评审环节进行,其他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不应该包括对技术参数的审查,所有供应商应该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如果在技术评审环节只有2家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最终,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经11名评审专家举手表决,9名均同意所有供应商先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在技术评审环节再按照比照竞争性谈判方式继续评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A公司为中标候选人,提出不同意见的2名技术专家在评审报告中注明。
 
问题引出
 
1、符合性检查中的其他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是否包括关键技术参数审查?
 
2、招标项目转竞争性谈判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招标文件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专家点评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本案例中,最终只有2家供应商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是所有评审专家的共识,但分歧在于:一是关键技术参数审查的时间节点,是在符合性检查阶段,还是在技术评审环节。二是能否现场转竞争性谈判,是依据《政府采购法》废标,还是依据招标文件条款经评审专家认定后比照竞争性谈判继续评审。
 
第一个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响应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关键技术参数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采购人真实需求、决定采购质量好坏的核心内容,相比其他合规性条款更为重要,要求也更为严格,有的还必须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才能被认可。因此,在符合性检查阶段进行关键性技术参数审查,不仅是法律法规明确的规定动作,而且是技术专家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之一。本案例中,虽然最终结果不会改变,但是评审委员会应当在符合性检查阶段进行关键技术参数审查更为妥当和合规。
 
第二个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当开标时只有2家,或者评标之后只剩2家合格投标人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但有两个前提:一是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二是依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因此,本案例需要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起来使用。
 
本案例中,采购中心考虑到招标转竞争性谈判,采购需求、合同条款等核心内容不会改变,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变化,事先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明确将上述两个前提权利赋予了评审委员会,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采购成本、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果该采购文件是经主管预算单位和本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那么,评审委员会的做法,并没有造成招标文件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评审委员会既按照《政府采购法》进行了废标,又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现场转为竞争性谈判,不同的意见也在评审报告中注明,只是没有将所有环节体现出来;如果该采购文件未经审批,需要采购中心按程序报批后再实施。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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