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法律性质的复杂性

文章来源:NCSC郑爽、刘海燕2019-05-02 17:56

碳排放权法律性质的复杂性

首先,碳排放权根本上是由行政管理部门设定排放总量控制目标,通过一定的分配原则或方式将排放配额分配给权利主体,本质上是行政许可,是公权性质。权利主体取得配额之后,配额成为可交易的商品,是具有私权性质的资产。因此,碳排放权既有公权性又有私权性。 
 
其次,由于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的不同,以及权利主体获得后的用途不同,使它的法律性质存在动态性变化特性。有偿分配的配额和免费分配的配额的性质是不同的,免费分配的配额签发到企业账户上是行政许可,但通过拍卖等有偿方式分配的配额发放到企业账户就应属于私有财产,政府再进行干预并造成财产损失时需进行补偿。另外,免费分配的配额中,未经过交易进行履约清缴的配额和交易过的配额性质也是不同的,前者的性质自始至终是行政许可,没有产生实际的商品和财产价值,进入市场交易过的配额显然是商品,是私人财产。碳配额的公私混杂性、动态变化性不仅造成在法律上难以界定其性质,也使会计确认面临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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