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企业融资相关文件和政策梳理

文章来源:锐思维咨询韩笑笑2019-04-18 22:05

2014年3月 拟放开省级以下城投债类企业发债条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协会主承销商会议
主要内容:拟对城投类企业所在地方的行政级别不进行限制,只需符合六真原则,且需满足地方政府级债务率不超过100%或负债率不超过60%,拟放开省级以下城投债类企业发债条件, 城投中票短融供给将增长。
 
2014年9月 《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
主要内容:(一)在原有基础上, 将“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发债申请的划分条件调整为“资产负债率低于20%,信用安排较为完善且主体信用评级在AA+及以上的无担保债券”;"地方政府所属区域城投公司申请发行的首只企业债, 且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低于30%的债券” (二)将 “从严审核类" 发债申请的划分条件调整为“资产负债率较高 (城投类企业60%以上,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70%以上)且债项级别在AA+以下的债券”;“连续发债两次以上且资产负债率高于60%的城投类企业” (三)资产负债率60%以上的城投企业与70%以上的一般生产经营企业发债需提供担保, 主体评级为AAA的,可将资产负债率标准分别放宽至70%与75%(四)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中票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发债应严格受控。
 
2014年10月 《企业债券审核新增注意事项》
主要内容:提出9大类审核内容、23项重点审核事项,并要求申请发企业债的企业按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和数据。
 
 2014年12月  《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工作的通知》
主要内容:为稳步推动城建类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工作,调整完善了(1)《地方政府说明性文件要点》和(2)《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要点》。要求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募投项目应为具有经营性现金流的非公益性项目,并明确规定要参考审计署,银监会以及财政部的融资平台名单,并以此进行排除。《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要点》规定了主承在承销城建融资企业债券时需要调查的11项内容,新增了平台资格、债务甄别分类情况(发行人存量及新增债务分类情况、政府对发行人融资职能的剥离情况,并附同级审计部门意见;发行人举借债务符合国发[2014]43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发行人举借债务不会增加政府债务规模; 政府不会通过财政资金直接偿还该笔债务)、 与政府相关的市场化安排、 财政性资金流入、 补充三年内审计结果等内容。
 
2015年2月  释放出协会放松城投企业债务融资工作发行口径的信号
主要内容:释放出协会(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放松城投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口径的信号,此次协会放松的主要有几个方面:(1)额外出具说明的主体范围有所松动;(2)募集资金用途也进一步放松, 项目贷款和银行贷款均可。
 
 2015年2月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几点意见》
主要内容:(一)发行企业债, 企业不能新增政府债务 (二) 与政府签订的BT协议收入不能作为偿债保障来源(三)政府指定红线内土地的未来出让收入返还不能作为偿债保障来源。
 
 2015年5月 《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
主要内容:(一)债项信用等级为AA+及以上的,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二)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类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65%和75%; 主体评级AA+的, 相应资产负债率要求放宽至70%和80%;主体评级AAA的,相应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5%;(三)将本区域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余额一般不超过上年度GDP8%的预警线提高到12%;(四)将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不超过70%。
 
2015年6月 《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353号文
主要内容:在1327号文的基础上,主体信用等级为AA的发债主体,也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2015年11月 《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3127号文
主要内容:债项级别为AA及以上的发债主体(含县域企业),也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2016年9月 优化城投类债券发行流程
主要内容:目前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类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这两类企业仍存在一定融资需求,进一步优化注册发行工作流程、优化募集资金用途等,同时加强信息披露要求,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2017年8月  《关于在企业债券领域进一步防范风险加强监管和服务实体经济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358号
主要内容:(1)在企业债券申报中严格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企业新申报发行企业债券时, 应明确发债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权利责任关系, 实现发债企业与政府信用严格隔离,严禁地方政府及部门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不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政府购买服务、 财政补贴等情况。 (2)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防范企业债券违约风险。 对出现偿债风险的存量债券,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提前介入, 充分运用市场化、 法治化手段, 指导企业和中介机构制定完备的偿债方案, 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2017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主要内容:城投平台面临新一轮严监管。
 
2017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市场开始担忧严格的金融监管对城投平台融资的影响;
 
2018年1月《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
主要内容:商业银行仅承担中介职能;不得接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贷业务申请;严查委贷资金来源、投向。
 
2018年2月《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94号)
主要内容:严禁将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申报企业资产;严禁涉及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募投项目必须具有市场化投资回报机制和合理可行预期收益。
申报企业的资产应当质量优良、权属清晰;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管理决策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 应当真实、 准确、 完整地披露企业自身财务信息和项目信息;实现业务市场化、实体化运营,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 纯公益性项目不得作为募投项目申报企业债券; 杜绝脱离当地财力可能进行财政资金支持;规范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发行债券融资; 建立健全责任主体信用记录: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及时支付给依法合规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企业。
 
2018年3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
主要内容:国有金融企业要“穿透原则”审查资本金来源及其比例。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及还款来源,确保其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息,严禁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将金融企业违规向城投和地方政府融资纳入绩效考核评价,并追究相关责任。
 
2018年3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银发〔2018〕第106号)
主要内容:打破刚性兑付、规范非标投资、抑制通道业务、控制杠杆水平和消除套利空间。
 
 2018年4月《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财金〔2018〕54号)
主要内容:对173个核查存在问题的示范项目分类处置;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代表政府方参与PPP项目,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
 
2018年5月 外汇局4月份表态及《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 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706号)
主要内容:除有特殊规定外,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借用外债;严禁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担保或代偿,风险自担。
 
2018年7月央行《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资管新规落地通知”)
主要内容:不强制要求整改和老产品压降进度;公募资管产品在满足监管条件下适当投非标;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合理调整MPA考核相关参数,支持非标回标。
 
2018年7月 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
主要内容: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松紧适度;补短板推动有效投资,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不搞“大水漫灌”。
 
2018年7月 7月底中央政治局会议
主要内容: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增长,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的力度;把握好力度和节奏,协调好各项政策出台时机。
2018年8月 《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72号)
主要内容:各地至9月底累计完成新增专项债发行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取消专项债券期限比例结构限制;简化发行程序。
 
2018年8月  《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
主要内容:支持信托公司开展符合监管要求、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
 
2018年8月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8〕46号)
主要内容:明确隐性债务范围,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隐性债务摸底统计;提出了债务化解期限和方向性建议;提出了严格的问责处置办法。
 
2018年9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
主要内容:首次提出“对严重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坚决防止‘大而不能倒’,坚决防止风险累积形成系统性风险”。
 
2018年9月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18〕第6号)(简称“理财新规”)
主要内容:满足监管要求下,公募理财可投资非标;销售起点降低;商业银行可以在控制规模的情况下,有序地发行老产品对接未到期资产;实行穿透式监管。
 
2018年12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
通知》(发改财金〔2018〕1806号)
主要内容: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实行“一次核准额度、分期自主发行”;“即报即审”,专人对接,允许适当放宽审核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018年12月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主要内容:宏观政策要强化逆周期调节,适时预调微调,稳定总需求: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较大幅度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模;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松紧适度,提高直融比重。稳妥处理地方债务风险,做到坚定、可控、有序、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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